在公司法律制度下,認繳制度被廣泛應用,其中股東以認繳方式進行出資的情況較為常見。在一些情況下,公司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需要減少注冊資本。在減資過程中,如果減資股東未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會對公司的穩定運營造成嚴重影響。本文深圳企業法律顧問將圍繞認繳制下不當減資,探討減資股東應當承擔的補充清償責任。
一、認繳制度下的不當減資
認繳制度是指公司股東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認繳公司的注冊資本,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款項的制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時間和金額履行出資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對公司的出資限制,即不能以任何形式超過其認繳出資金額,也不能通過減資等手段降低公司的注冊資本。
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公司通過不當手段進行減資,例如將已經認繳但未繳納的出資金額減少,或者將已繳納的出資款項返還給股東,從而實現減資的目的。這些不當減資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法規定,而且可能會導致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等風險,給公司和股東帶來嚴重損失。
二、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條件下的補充清償責任
在一些情況下,公司會規定股東出資的加速到期條件,即公司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出資,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責任。例如,公司可以規定股東應在公司開展某項業務前完成出資,或者股東應在公司出現財務困難時進行補充出資。當公司需要減資時,股東的補充清償責任也會相應發生變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減資股東應在減資前的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減資前股東認繳了未繳納的出資款項,或者公司規定了股東應在減資前進行補充出資,那么減資股東在減資前應當先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以確保公司在減資后的財務狀況不受影響。具體的補充清償責任可以根據公司的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等規定進行約定。
此外,如果減資股東未按照約定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那么其他股東和公司可以向減資股東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在深圳市,股東和公司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向減資股東進行追償。同時,如果減資行為涉及到犯罪行為,如詐騙、侵占等,那么被害人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股東以認繳方式出資10萬元,但未按期繳納出資款項,公司決定對其進行減資。在減資前,公司要求該股東補充出資款項,并在股東同意后將該股東的出資金額重新計入公司注冊資本。該股東在股東會議上同意補充出資款項,并按照約定繳納了5萬元。減資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從20萬元減少到15萬元。但該股東未按照公司要求補充剩余的5萬元出資款項。
在這種情況下,該股東應當承擔剩余的5萬元出資款項的補充清償責任。由于該股東已經認繳了10萬元的出資款項,而只繳納了5萬元,因此剩余的5萬元應當視為認繳但未繳納的出資款項,該股東應當按照約定進行補充出資。如果該股東未能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其他股東和公司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該股東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2:
某公司規定股東應在公司的新業務開展前完成出資,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某股東以認繳方式出資10萬元,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5萬元出資款項。公司開展了新業務后,發現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決定對該股東進行減資。在減資前,公司要求該股東補充出資款項,并在股東同意后將該股東的出資金額重新計入公司注冊資本。
該股東在股東會議上同意補充出資款項,并按照約定繳納了5萬元。減資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從20萬元減少到15萬元。但該股東認為自己已經按期繳納了5萬元出資款項,不應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該公司規定股東應在公司的新業務開展前完成出資,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該股東在沒有完成全額出資前就開始了公司的新業務,已經違約。因此,在減資時,該股東應當按照約定進行補充出資,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如果該股東未能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其他股東和公司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該股東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結論
認繳制下不當減資可能會給公司和股東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減資股東應當在減資前的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以確保公司在減資后的財務狀況不受影響。具體的補充清償責任可以根據公司的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等規定進行約定。
深圳企業法律顧問認為,如果減資股東未按照約定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其他股東和公司可以向減資股東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深圳市,股東和公司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向減資股東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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