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是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虐待被繼承人,偽造、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新增的一條是,如果繼承人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讓被繼承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也會失去繼承權。接下來就由深圳法律顧問為您講解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繼承人有意戕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有意戕害被繼承人是一種緊張的犯法行動,只要繼承人采取了此行為,無論殺害行為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取遺產而戕害其余繼承人。繼承人戕害其余繼承人的情況詳細而言包括:法定繼承人戕害遺言繼承人;遺言繼承人戕害法定繼承人;第一次第繼承人戕害第二次第繼承人;第二次第繼承人戕害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工資爭取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導致喪失繼承權具有法律強制性,不可改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7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或許殘害被繼承人情節緊張。“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被繼承人有撫養責任而拒不執行撫養責任;“殘害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舉行糟蹋或許熬煎。殘害被繼承人情節是不是緊張的判別標準,可以依實施虐待行為的持續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繼承人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捏造、篡改或許燒毀遺言,情節緊張。所謂“捏造遺言”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言;“竄改遺言”指轉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言的內容;“燒毀遺言”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言消滅。捏造、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為行為情節嚴重。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是比較多的,不過對于繼承人來講,如果說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的情節,可是已經取得了被繼承人的寬恕,而且繼承人自己也有悔改表現的,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當事人還是有繼承權的。以上就是深圳法律顧問為您講解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法律顧問,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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