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民國時期民事法制的現代化轉型,傳統的承繼制度消亡,民國民法所規定的收養制度被逐漸應用于社會生活之中。承繼制度作為宗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以家族本位為核心的;而收養制度則可視為是以個人本位為核心的,這種從家族本位到個人本位的轉變是民國現代化民事法制構建的必然要求。收養制度將男性的獨立人格觀念從家族意志中解放出來,同時亦促進了女性的獨立人格觀念的覺醒。與承繼制度相比,收養制度對于當時國民的獨立人格觀念的樹立具有積極的影響。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承繼制度的相關問答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問:國民在遺言中能不能對本人名下的房產進行處分?
2、答: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私家正當財富。立遺囑人只能在遺言中懲罰屬于本人的正當財產。如該房產屬于立遺囑人本人所有,則可以處分;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部分房產。
3、問:死者生前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其父母在承繼中算一份仍是兩份?
4、答:該情形屬于法定承繼。死者父母屬于第一次第繼承人,與死者的配偶、子女共同繼承死者財產,父、母各占一份。
5、問:國民能夠通過什么方式訂立遺囑?
6、答:遺言的方式有自書遺言、代書遺言、打印遺言、灌音錄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兩種形式。
7、問:未成年人能不能立遺囑懲罰屬于本人的財產?
8、答:無民事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有效。未成年人吻合上述劃定,普通情況下所立的遺言有效。例外情況是,如果未成年人年滿十六周歲,并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遺囑。
9、問:兒子殘害父親損失繼承權,起初改悔獲得原諒,能繼承他父親的財產嗎?
10、答:遺棄被繼承人,或許殘害被繼承人情節緊張,損失繼承權。但其確有改過體現,被繼承人暗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11、問:繼承人不想承繼遺產該怎么做?
12、答:承繼開端后,繼承人廢棄承繼的,應當在遺產處置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3、問:遺言人立了好幾份遺言,內容不一樣,以哪份遺言為準?
14、答:遺言人立有好幾份遺言,內容不一樣的,以最初的遺囑為準。
15、問:假如死者沒有繼承人,其生前也沒有暗示要將財富贈與別人,他的財產將如何處置?
16、答: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度所有,用于公益奇跡;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構造成員的,歸地點集體所有制構造所有。
17、問:承繼人在承繼財富時,如何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
18、答:承繼人在承繼財富的同時,也應該償還被繼承人的債權,但因此繼承人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可以自愿償還。
19、問:被繼承人死亡后,由誰暫時治理遺產?
20、答:承繼開端后,遺言施行工資遺產管理人;沒有遺言執行人的,繼承人應該實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配合負責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許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1、問:侄孫女有沒有代位繼承權?
22、答:沒有。《民法典》增添劃定了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繼承權,該劃定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同于被繼承人子女的嫡系長輩血親有代位繼承權的劃定。
23、問:官方父債子還、父債子不還兩種說法哪一個正確?
24、答: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踐代價為限了債被繼承人依法應該交納的稅款和債權。跨越遺產實踐代價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25、問: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母是不是有繼承權?
26、答: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母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27、問: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有遺贈撫養和談,是不是可以不用清償債務?
28、答:施行遺贈,不得陰礙了債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9、問:被繼承人的債權數額大于其的遺產代價時,無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來源的繼承人有無繼承權?
30、答:分割遺產,應該了債被繼承人依法應該交納的稅款和債權;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31、問:公證遺言的效能是不是優先于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
32、答:遺言人能夠撤回、變換本人所立的遺言。立遺囑后,遺言人實行的與遺言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3、問:受遺贈人在曉得承繼開端后六個月后主張繼承權,能否成立?
34、答:承繼開端后,繼承人廢棄承繼的,應當在遺產處置前以書面方式作出廢棄承繼的暗示,沒有暗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5、問:胎兒有繼承權嗎?
36、答:遺產分割時,應該保留胎兒的承繼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根據法定繼承辦理。
37、問:房產等不宜分割的遺產若何分割?
38、答:不宜分割的遺產,能夠采用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39、問: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獲得的遺產是否可以贈與再婚配偶?
40、答:能夠。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懲罰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在立繼的過程中,被承繼人對承繼人具有選擇的權利是毋庸置疑的。被繼承人可以在多個人選之中進行抉擇,但是這種選擇權應被視為是例外的和有限制的。承繼人應當依據服制遠近而確定是法律所規定的并期待的,同時也是民間習慣。被承繼人不依據服制遠近標準進行承繼人的確定,雖被法律所允許,但其是對于依據服制遠近進行嗣子抉擇的補充。即擇繼雖優先應繼適用,但擇繼可看作是應繼的補充。被承繼人對于嗣子的選擇也是具有限制的,他對于承繼人的選擇范圍首先是宗族之內。所以,被承繼人對于承繼人的選擇是具有決定性作用的,但這種選擇是例外且附帶著限制。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承繼制度的相關問答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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