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承繼中最首要的一點是遺言的效力問題,要從形式上和內容上審查遺囑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形式上,遺言人在訂立遺言時要擁有民事行動才能,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有效。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遺囑的內容不一致時,公證遺囑優先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前訂立的遺囑,即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遺言的效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言的效力
1、公證遺言,是指經公證構造證實遺言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遺言。因為遺言經由公正,由公證構造檢察證實,能保證其實在和合法。同時,由于公證機關對遺囑保密,可以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在五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具有最強的證明力。
2、自書遺言,是指由遺言人生前本人謄寫的遺言,是最常見的遺言方式,由遺言人親筆謄寫遺囑內容并簽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打印的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不屬于自書遺囑。
3、代書遺言,是照顧到立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克不及寫字而又必須立遺囑的一種變通設施。由遺言人口述遺言內容,別人代寫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此中一人代書,注來歲、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余見證人和遺言人署名。此中,無民事行為能力 ,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4、灌音遺言,是遺言人經由過程灌音設置裝備擺設設立的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見證人也應將自己在場見證的情況錄制進去,并記錄制作日期。最好在錄音遺囑的“載體”上簽名并將其封存。
5、行動遺言,遺言人在性命彌留或其余緊要情況下,無奈以其他方式訂立遺言,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同時也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言人立遺囑時應擁有完整的民事行動才能;遺言應該是遺言人被迫地實在的意義暗示受勒迫、詐騙所立的遺言有效,遺言被改的,篡改的內容有效,遺言人生前的行動與遺言內容相抵牾的,推定為變更或撤銷遺囑;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應是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人立遺囑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抵觸的,以時間在最后的遺囑為準。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遺言的效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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