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離婚前拆遷。離婚后還能分錢嗎?
2012年1月,吳女士與鄭先生登記結婚,并將戶口遷入鄭先生家中。他們結婚后有了一個兒子。2013年,鄭先生一家拆遷,戶內安置人口均取得相應拆遷權益。2017年2月,吳女士與鄭先生離婚,兒子與吳女士住在一起。離婚后,吳女士多次與鄭先生一家溝通,希望能得到自己和兒子的拆遷補償,但都被拒絕了。為了拿回自己和兒子的拆遷補償,吳女士和兒子向桐廬法院提起訴訟。
桐廬法院經審理,結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最終判決吳女士和兒子的房屋,拆遷款份額歸母子所有,駁回了吳女士母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深圳房產拆遷律師根據鄭先生與拆遷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吳女士是拆遷補償的基本安置人員,與鄭先生的其他安置人員共同分享拆遷利益。吳女士與鄭先生離婚后,雙方共同基礎喪失,吳女士有權主張分割拆遷補償安置利益,因此法院支持吳女士主張的合理部分。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所有人對共同所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同所有人同意不得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同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分割,但共同所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所有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共同所有人在共同所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同所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案例2:房屋入住多年,轉讓時被要求賠償20萬元。
2014年11月,老黃以25萬元的價格將拆遷安置房賣給了老劉。合同簽訂后,老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從老黃處取得了房屋鑰匙。隨后,老劉裝修了房子,全家都住在新房里。然而,每當老劉催促老黃協助轉讓時,老黃都以各種借口逃避,房屋轉讓一再拖延。2019年,當老劉再次催促轉讓時,老黃向老劉提出要求老劉賠償20萬元,否則不同意轉讓。無奈之下,老劉只能起訴桐廬法院,要求老黃協助轉讓。
桐廬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為拆遷安置房,老劉與老黃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老劉履行了審慎義務,按當時的市場價格支付了購房款。最后,桐廬法院裁定,老黃在15日內協助老劉辦理過戶登記。
法官說法:老黃與老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真實意圖,內容不違法,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老劉向老黃支付房款后,老黃有義務協助辦理房屋轉讓登記。現在老黃要求老劉補償20萬元配合轉讓登記,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支持老劉要求老黃協助辦理房屋轉讓登記。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深圳房產拆遷律師
深圳拆遷律師視角:離婚后拆遷房 | 拆遷款大逃亡:深圳拆遷律師帶你 |
拆遷款大作戰:深圳拆遷律師帶你 | 拆遷房糾紛訴訟時效及相關法律規 |
拆遷安置的情況下發生訴訟應該怎 | 深圳咨詢律師免費為您講解動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