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需要拆遷的,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住房問題,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拆遷安置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并且需要雙方簽訂協議。那么拆遷補償協議知識?接下來就由深圳動遷政策網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中的核心內容。盡管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關系性質上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法律地位不對等,房屋拆遷存在的行政強制性和期限性,使得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相對于拆遷人來說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因此,有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變成了“城下之盟”。作為弱勢一方的被拆遷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詳細認識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相關問題。
(一)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認定。
毫無疑問協議的主體是房屋拆遷過程中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從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拆遷人只能是單位,不可能是個人。但在現實中,對于具備拆遷人資質的單位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能否成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筆者認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是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房層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是唯一合法拆遷人,這一法律規定具有排它性,說明拆遷人的身份是唯一的;二是拆遷人的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即使具備相應的資質,但它是否具備相應的財力、能力呢。如果不具備,將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無法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三是即使拆遷人的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經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它所從事的拆遷工作仍是一種代理關系,即代理拆遷人履行拆遷權利義務關系,它所有的行為仍是一種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被委托人必須以委托人名義從事委托代理活動,從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也由委托人承擔。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僅在第十三條簡單規定了協議的基本內容,操作難度太大了。大量實質性的規定由各省市區自行制定,極可能造成區域間的不平衡。因此對涉訴房層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根據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協議內容應載明的事項主要應審查是否具備以下幾點:
1.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房屋產權證號碼,房屋的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建筑年限及被拆遷人家庭結構等。有附 屬用房、地下室、附著物的都應列明。同時對房屋內用水、用電、供氣、通訊和其他需列明的重要設施需動遷的,也要在基本情況中注明。
2.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情況。不管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為防止拆遷過程中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等不正常情況,都應請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層次、建筑面積等基本因素結合行業規定進行評估的情況。
3.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要根據被拆遷人的意愿確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非被拆遷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認可。如果是實行產權調換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標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積、地點、層次、戶型結構、朝向、交付時間等。
4.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用房地點、面積,搬遷補助費,拆遷補償費用支付辦法等。
5.違約責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搬遷期限、周轉房過渡期限、安置房交付期限等還可約定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三)拆遷房屋應用性質的認定。
在拆遷中,如何認定私房商住問題,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僅散見于地方性規章之中。當前唯一的一個行政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司對河北省沙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中有關問題的報告的復函中規定:“在拆遷中,對房屋非住宅應根據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確定,對房屋的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房屋或經營用房,房屋所有人應向房產局進行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在這一復函精神下,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后,上海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分別出臺的實施細則中一致采用了“確認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對房產證上末標明用途的,以被拆遷房屋報建時的用途為準。”這一概然性規定,對經營面積計算,變更登記時間(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末作規定,仍然難以操作。在拆遷實際中,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且該房實際用于經營并辦理了合法經營證照的,應該以實際投入經營的房屋面積計算為非住宅面積,享受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其余面積享受住宅補償安置待遇。
2.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但該房屋實際上并未投入經營,實際上全部是按住宅房屋進行使用的,不得享受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3.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實際上也是經營用房,但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偷逃國家稅收,末辦理合法經營證照并繳納有關稅費的,也不能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在工商稅務部門給予了行政處罰出具證明手續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協商酌情給予補償。
4.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住宅,但是一直作為經營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續,在房屋拆遷公告前也已經變更為非住宅用房的,應該享受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待遇。在房屋拆遷公告前末辦理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為非住宅的,在扣除變更費用后也應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
征地拆遷法律糾紛不同于民事、刑事訴訟,因為它會涉及一家老小以后的生計問題,如果您正在被拆遷問題搞得焦躁不已或有拆遷問題要咨詢,歡迎您咨詢深圳動遷政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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