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需征收房屋的, 征收房屋的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5.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區的舊城改造需要,由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今天,深圳動遷政策網帶你重建舊城的特殊程序。
1、舊城區改建一個基本理論原則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舊城區改造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建設規模。 有計劃地,如集中危房、落后基礎設施等地區進行重建。"
2、四規劃一計劃
《國務院征用補充條例》第九條規定: “一切需要征用住房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城市舊區改造,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舊城改造需要征用土地的,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山東省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舊城區改建需要通過征收房屋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組織學生實施單位……應當提交發展教育改革政府部門出具的建設一個項目納入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主義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3、查詢拆遷戶重建意愿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重建意愿;只有90%以上的拆遷戶同意改造,老城區才能重建。
《四川省作為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與補償管理條例》第十條:“實行舊城區改建…… 房屋信息所有權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資產所有權人明確自己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項目范圍,并按照前條規定可以啟動建設房屋征收法律程序。”
《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因舊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重建意愿;只有80%以上的拆遷戶同意改造,老城區才能重建。
4、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權
國務院《征地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多數被拆遷人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拆遷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江西省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制度實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通過征收房屋,半數以上拆遷戶、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認為中國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國家相關信息法律政策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對于政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由拆遷戶、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社會公眾代表我們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不斷修改方案。”
《吉林市國有土地建筑物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超過50%的拆遷戶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收繳所得代表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聽證,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
5、有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和房屋征收決定
(1)根據一些地方規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補償協議要達到一定的合同比例才能生效;否則房屋征收決定終止,協議不生效。例如,《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因舊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合同期限內達到合同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約定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的效力終止的.承包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低于80%。
(2)根據一些地方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只有達到一定比例的合同,才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例如,《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舊城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被拆遷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訂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不得低于90%。
6、附近放置于置換的比例
國務院《征補條例》第二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征收管理個人發展住宅,拆遷戶選擇在改建地段可以進行分析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企業決定的市、縣級以上人民對于政府部門應當通過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內蒙古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因舊城改造而征收的個體房屋. . 從單層住宅到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分別按照1:1.2和1:1.3的比例交換面積征收”“具體的置換比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市政府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區的縣級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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