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于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自2019年10月24日起兩個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發布了《關于適用自白制度的指導意見》。鹽田區律師來講講具體的內容。
在認罪寬緩制度下,律師辯護工作如何在起訴階段進行辯護、逮捕和審查,給律師辯護工作帶來了許多影響和變化。特別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的頒布,使律師審前辯護工作的內容發生了許多變化。辯護律師在審判中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最新的《刑事訴訟法》調整辯護工作內容。可能需要推進大量的辯護工作,將重點從試驗階段轉移到試驗階段。
本文僅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幾個關鍵變化對律師工作的影響內容進行了簡要闡述。
第一,第八條,批捕起訴一體化,可能導致一方只要被抓,就有可能面臨起訴。同一檢察官負責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工作。,大大提高了檢察機關的工作效率,有助于明確檢察官的職責。
但也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就是檢察機關缺少幾雙眼睛看同一個案件,缺少幾個監督門檻。同一個檢察官在批準逮捕時對案件事實有了第一印象,在以后的工作中很難改變。意味著律師在后期的程序中更難推翻檢察官的觀點。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進行受理偵查案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改變中國管轄、提起公訴的,應當得到及時告知辯護律師。檢察院的辦案進度終于沒有明確相關規定了應當提供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如果我們真能貫徹落實執行,辯護律師在這一階段就不會再跟丟案件了。但是企業如何告知?通過學習什么應用程序告知?還沒有細則規定。處理方法得當將有利于我國檢察監督機關和辯護律師行業之間關系建立社會真正的溝通交流橋梁。
在閱卷教師方面,明確國家規定了,因辦案部門員工工作等原因導致無法做到及時合理安排的,自即日起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辯護人閱卷,也將徹底終結某些檢察官以自己發展正在閱卷老師或者經濟正在使用掃描為由不能提供給律師閱卷的理由。辯護律師復制案件主要材料也終于不用再付費,天價復印費的新聞內容應該一去不復返了。
第五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請求聽取其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予以備案或者備案。這意味著辯護律師不僅可以提供書面意見,而且可以親自向檢察官陳述他的意見。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也應附在卷上,這也可以結束辯護律師意見被扔進垃圾桶的歷史。不一定,至少不是。另一方面,辯護律師有必要在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提出書面意見,這將成為這項工作授權內容。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非法證據排除后,剩余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予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明確非法證據作為證據資格予以排除。與原規定相比,非法證據的排除更加徹底。
意味著律師在排除非法證據方面要加大力度,更加注重運用排除來進行證據辯護。辯護人提出訊問筆錄不真實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檢察機關應當調取、核對錄音錄像,審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和供述的真實性。訊問筆錄往往不真實,雖然不一定有刑訊逼供,但一定有真實性問題。
辯護律師在與當事人核對證據的過程中,更要注意核對筆錄的真實性。一旦找到有利點,就要及時申請查看錄音錄像,迅速找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借口。如果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沒有提供錄音錄像,不能排除非法取證,有疑點,也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首先,案件重大、疑難、復雜,其次,如果不能提供錄音錄像排除非法取證,即使有疑問,也可能存在非法取證,也應該排除。
鹽田區律師認為,這個排除規則非常嚴格。第265街。審查逮捕過程中發現非法證據,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但無法認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不得將該證據作為批準逮捕的根據。這一規定類似于排除疑點,但只是暫時排除,后續還會繼續對可能的非法取證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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