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以為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一回事,沒有什么區別,鹽田區法律顧問談其實不然。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那么,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什么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區別:
1、保密協議是什么?
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保密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2)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保密協議的期限;
(4)違約責任。
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秘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2、什么是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3、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什么區別?
鹽田區法律顧問表述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3)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4)用人單位不必對勞動者的保密責任支付保密費,但必須對競業限制期限內的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可以與企業內部的所有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只能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鹽田區法律顧問綜上所述,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區別為: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的。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
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用人單位不必對勞動者的保密責任支付保密費,但必須對競業限制期限內的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可以與企業內部的所有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只能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深圳勞動糾紛律師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區別:
1、保密協議是什么?
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保密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2)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保密協議的期限;
(4)違約責任。
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秘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2、什么是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3、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什么區別?
鹽田區法律顧問表述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3)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4)用人單位不必對勞動者的保密責任支付保密費,但必須對競業限制期限內的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可以與企業內部的所有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只能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鹽田區法律顧問綜上所述,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區別為: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的。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
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用人單位不必對勞動者的保密責任支付保密費,但必須對競業限制期限內的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可以與企業內部的所有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只能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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