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不辦理再婚登記的,屬于同居。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你可以作為比繼承人更支持被繼承人的人,分享前夫的適當遺產。那么,一方能繼承嗎?深圳市婚姻律師網將在下面為您講解。
我和丈夫在2001年因家庭糾紛離婚。后來,為了我們的孩子,我們又以夫妻的名義住在一起,但我們沒有登記再婚。不久前,我丈夫死于一場交通事故。我的公公婆婆說我沒有再婚,不能作為配偶繼承我丈夫的財產。他們說的對嗎?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將按非法同居處理。即使是離婚后不再婚,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屬于非法同居。所以,根據你的反映,你和前夫是非法同居,不能以配偶的名義繼承前夫的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可以按照研究下列問題順序進行繼承:第一時間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發展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子女、領養子女和受撫養繼子女。就本法而言,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相互依賴的繼父母。為本法的目的,兄弟姐妹應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父母相同的同父異母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以及有受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教育共有財產利益關系中不得侵害中國婦女可以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婦女和男子在農村劃分責任耕地、種糧耕地等和標準宅基地,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應當保障其責任田、糧田、宅基地。
第三十一條婦女與男子平等繼承財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婦女不得在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上受到歧視。寡婦有權處置她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一個主要包括贍養責任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時間順序進行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教育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會聽到父子話語的斷裂。但是,如果一個協議是為了切斷關系,這個協議是有效的嗎?兒子有義務贍養父親嗎?這是一個需要你們詳細分析的案例。
陳某與40歲的兒子因家庭社會生活環境問題學生產生主要矛盾,一氣之下,雙方達成了“斷絕父子之間關系”的書面合同協議。約定一個雙方可以從此互不往來,陳的兒子已經不能通過繼承陳某的遺產,對陳某也是“活不養,死不葬”。而今,陳某因年老、體弱、多病,原有發展積蓄漸被坐吃山空,又無生活資料來源,不得不向兒子索要贍養成本費用,陳某兒子卻以有字據為憑拒絕。陳某遂向法院關于起訴,要求以及兒子能夠承擔贍養責任義務。
經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陳的兒子每月應支付100元撫養費,并承擔陳的喪葬義務。
這是我們一起進行贍養問題糾紛解決案件,雖然陳某與兒子簽訂了書面協議,但陳某兒子仍必須需要承擔社會贍養義務,因為該協議是無效的。
一方面,協議違背了社會道德。尊老愛幼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當前我國社會和家庭生活的基本道德原則。不要因為我的不義而責怪我,也不能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免除責任。《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任何違背這一點的行為無疑都是對社會秩序和良好習俗的破壞。
另一方面,深圳市婚姻律師網認為,該協議是非法的。婚姻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天然義務,“無法工作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在子女未能履行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陳與其子之間的協議是剝奪陳的權利,因此協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陳的兒子有義務支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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