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認定為無效的,是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財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姻無效時,財產如何分割?婚姻無效時的財產分割不同于非法同居時的財產分割,但有許多相似之處。那么,如何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呢?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將在下面詳細描述。
一、婚姻關系無效時財產怎么進行分割
對于一個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通過協議進行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己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于我國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法規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問題不能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也就是說,共同財產各方應當按照各自對共同財產的貢獻按比例分配。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案件》第八條規定: “非法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財產。”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且尚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學習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又沒有生活資料來源不同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分析這些國家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發展而言的,但對于一些無效婚姻,也同樣也是具有重要指導研究意義。
二、同居解除后財產的劃分
1、最高人民法院對未經婚姻登記的夫妻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審理意見,以夫妻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2、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按共同財產處理的財產只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資的財產,即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一般認定為無法區分的共同財產。
3、適用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意見》第8條規定:具體進行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企業財產的實際發展情況和雙方的過錯不同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管理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影響因素分析綜合能力考慮,妥善處理。
事實婚姻,從廣義上講,是指沒有一個配偶的男女,未進行選擇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學習生活。那么同居構成犯罪事實婚姻嗎?同居期間的房產企業如何提高分割呢?那么我們下文就通過研究案例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三、案情介紹
婚戀多年的王先生和李先生于2009年共同投資并購買了一棟住宅小區的商品房,將來結婚時用作新房,并以他們的名義共同發放了銀行按揭貸款。這項貢獻由兩人平分。
房子交接后,兩人從夫妻倆的名字開始在新房子里一起生活。劉2011年離開的單位是一居室,但劉沒有住,而是出租。由于工作繁忙,這對夫婦還沒有拿到結婚證書。
2012年,兩人分手,決定分手。王認為兩人的同居構成了事實婚姻,并要求將兩人共有的房子和劉的單位共有的房子分開。劉不同意,拒絕搬進單位共享的房子,擔心搬出共享的房子就是放棄房子的所有權。
四、律師解析
二人的說法都存在具有一定的錯誤不足之處。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以前,只有男女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才發生,當時男女都符合婚姻的基本條件。人民法院以事實婚姻處理。本案中的同居顯然不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二,房屋的所有權一般取決于房屋所有人登記的權利,兩人共同貸款購買的房屋屬于兩人共同所有,一方遷出并不意味著放棄或喪失財產權。由于兩人尚未結婚,也不構成事實婚姻,所以劉單位應該是劉一居室的財產,王無權分享。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提醒您,本案中,王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予受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除非一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否則法院不會受理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雙方的房產管理問題應通過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向法院起訴。雙方企業共有的房屋,若不能或不愿維持發展現狀分析的話,可以同時通過競價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方法解決。
同居期間的財產究竟歸誰?深圳離 | 哪份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深圳 |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講離婚 |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來講講離婚損 |
如果夫妻沒有離婚,可以請求分割 |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解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