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不僅對軍婚提供特殊保護,而且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也有特殊規定。軍人離婚時,他的財產和普通人一樣,分為兩部分,即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什么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哪份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1、軍人重大傷亡以及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的規定,軍人的死傷保險待遇、傷殘待遇和醫療生活津貼為個人財產。離婚的,確定為軍人的個人財產。
2、向士兵支付的遣散費、自營職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用婚姻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情況下,一般由丈夫和妻子平分。
“平均值”是指將上述支付給軍人的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平均劃分后的數額。壽命是平均壽命70歲與士兵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值。離婚和復員不一定同時進行。此時,士兵的配偶只享有期待復員費和轉讓費的權利。今后,一旦軍人復員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復員費和轉業費。
3、軍人所獲個人住房進行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是指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以貨幣形式支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根據《軍人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軍人所有。要正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人員、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官、文職人員和士官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消費經濟補償”。
顯然,由于個人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是給予士兵的“貨幣補償”,它應該與工資等收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同屬性質,應該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軍人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住房公積金列入個人賬戶,屬于軍人個人”。
有些人把“屬于軍人個人所有權”的規定當作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鑒于國家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軍隊作出了這一規定。然而,軍隊并不需要規定夫妻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商定,或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
因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如果兩個人都是軍人,兩個人都有住房補貼,按照部隊關于住房補貼的相關規定,先算出個人住房補貼的總額,減去婚前個人應得的住房補貼金額,剩下的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再適當分割。
4、經濟適用房司
對二人購買的經濟發展適用住房問題應當嚴格按照中國市場風險評估企業價格方面進行數據分割。軍隊在住房管理制度體系改革時,出售的經濟法律適用住房一般來說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這是一個國家在考慮到軍人的實際需要購買行為能力,扣除了可以部分費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國家對軍人的優待措施方法之一。同時,根據自己軍隊的有關部門規定,一對夫妻只能選擇購買一套社會經濟以及適用住房。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認為,如果二人在離婚時按照公司購買時支付的金額情況進行圖像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對方一半的經濟環境補償,這時,受償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價格再次購買同類房屋,就要以市場價重新購買或租房居住,實際上等于間接剝奪了受償一方享受軍隊房改優惠活動政策的權利。這樣的分割處理方式很顯然侵犯了受償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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