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中關于夫妻之間債權問題是常常會涌現的,但會有一些夫妻涉及較多債權的時候通過“假離婚”進行逃債的,那么對于假離婚逃債法律有哪些規定呢?什么是“假離婚”呢?接下來深圳市婚姻律師網為您解析關于夫妻通過假離婚討債的相關法律知識:
“假離婚”是指夫妻兩邊基于某種非凡目標,往往是不正當好處,借離婚為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離婚的行為。
“假離婚”的兩邊當事人一旦支付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兩邊不再是正當的夫妻瓜葛,再也不有夫妻之間的權力責任瓜葛,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
但關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標,屬于民法劃定的“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法令劃定夫妻為配合生存或為執行扶養、養活責任等所負債權,應認定為夫妻配合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無論是經由過程行政步伐仍是訴訟步伐離婚的,應該先以配合財富了債權。如債權人在離婚時先宰割共同財產,對共同債務明確為一人償還,而實際上義務人因無償還能力,而使債務難以清償,那么,這種民事行為就違背《婚姻法》第41條規定的債務清償的程序和原則,且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民事權益。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二)》第二十四條劃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夫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名義所負債權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劃定:“當事人的離婚和談或許國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曾經對夫妻財富宰割題目作出處置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配合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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