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離婚協議約定債務各管各的,有效嗎?深圳優秀離婚律師了解到法院判了,看如下案例。
案情簡介
小王開了一家皮鞋廠。2021年9月,皮鞋廠陷入困境。為了周轉,小王向小劉借了3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貸款到達后,小王用18萬元支付拖欠款,12萬元支付拖欠員工工資。然而,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小王未能償還貸款。經過幾次催促,小王出于各種原因推遲了還款。在絕望中,小劉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小王償還剩余的28萬元貸款和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廠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
小王和小劉之間的貸款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小王應該履行償還貸款和利息的義務。關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廠是否應承擔本案涉及的共同債務償還責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還包括共同生產經營活動。
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小王以自己的名義向小劉借款,但所有貸款都用于公司的業務需求,而小王是一家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公司取得的財產屬于家庭生活收入來源。他和妻子小程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同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自己,也沒有證據證明本案涉及的貸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本案的貸款關系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可以確定本案涉及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小程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小王的貸款用于獨資公司的生產經營。因此,本案構成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貸款人建立私人貸款合同關系,貸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情形,即公司為實際用戶和共同借款人,依法承擔本案涉及的貸款的共同還款責任。
最后,桐廬法院裁定:小王、小程、皮鞋廠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還小劉貸款28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承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
律師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了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為了共同生活而從事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債務。深圳優秀離婚律師講到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律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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