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中法刑終字第00064號當事人信息原公訴機關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大強,男,漢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于重慶市萬盛區,初中文化,原墊江大酒店云夢澤洗浴中心經理。深圳律師事務所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墊江縣看守所。辯護人張元炳、吳江華,重慶元炳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大強犯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墊法刑初字第00006號刑事判決。
原審被告人吳大強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他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杰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吳大強及其辯護人張元炳、吳江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2014年7月1日至同月29日,被告人吳大強在擔任墊江大酒店云夢澤洗浴中心經理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賣淫婦女饒某某、牟某某、周某某等在洗浴中心的房間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400余次,并規定統一收費、分成標準,每次收取600元嫖資由洗浴中心和賣淫婦女平分。
期間,吳大強通過給賣淫婦女編號、開會、每五天結算工資等形式對賣淫婦女進行管理。2014年7月29日22時許,墊江縣公安局對云夢澤洗浴中心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饒某某、牟某某的賣淫行為。被告人吳大強被民警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墊江縣公安局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
2、常住人口登記表載明吳大強出生于1975年11月21日。
3、到案經過載明吳大強于2014年7月29日被墊江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4、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情況。
5、人事任命書載明吳大強從2014年7月1日起被任命為康樂部總監,全面負責康樂部日常事務工作。
6、營業執照載明墊江大酒店的注冊情況。
7、業務單、筆記本載明吳大強在任職期間對洗浴中心賣淫活動次數的記載及對洗浴中心賣淫婦女開會管理的記錄。
8、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證實,她是云夢澤洗浴中心的前臺管理、收銀員。2014年7月1日起,吳大強接管云夢澤洗浴中心,擔任洗浴中心的經理和負責人。
吳大強告訴她洗浴中心只有600元的“全套服務”這一種服務。她在前臺工作主要是負責迎接男客人,向客人介紹收費600元的“全套服務”。洗浴中心給賣淫婦女都編了號,她就按照順序號介紹給客人。如果客人滿意,她就帶其到洗浴中心的房間里,然后再帶賣淫婦女到該房間讓男客人挑選。
他們做完全套服務之后,男客人就把600元的服務費交到前臺,她收到錢后就要寫一個單子,注明是哪個賣淫婦女提供的服務,下班時再把嫖資和注明有賣淫婦女號牌的單子交給洗浴中心的負責人吳大強。
深圳律師事務所發現,2014年7月29日晚,警察來檢查時她在上班,當晚有兩個男客人,都是她介紹安排的7號賣淫婦女饒某某和30號賣淫婦女牟某某提供服務。警察在B16和B18房間當場查獲了這兩起賣淫嫖娼活動。證人喻某某的證言證實,她從2012年12月2日起就到墊江大酒店云夢澤洗浴中心工作,2013年7月份開始升職為洗浴中心的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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