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未遂因具體障礙原因可分為客體不能犯、手段不能犯等具體情況,手段不能犯是指行為人因采用的具體犯罪手段無法實現(xiàn)犯罪意圖而導致犯罪未遂的情況。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在認識錯誤方面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手段不能犯與迷信犯二者之間,手段不能犯與迷信犯之間的區(qū)別不僅是理論問題,同時也影響到具體司法實踐。深圳律師事務所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手段不能犯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對作案手段的性質產(chǎn)生錯誤認識,把此種手段(或工具)當作彼種手段(或工具)使用,從而導致其行為手段不能引起預期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二是行為人對作案手段的作用產(chǎn)生了錯誤認識,致使犯罪未能完成。
手段不能犯與迷信犯的區(qū)別同樣可以根據(jù)這兩種情況進行分析,“在工具不能犯未遂的場合,行為人是以認識到客觀現(xiàn)象之間真實存在的因果聯(lián)系為基礎而行為的,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及實行行為的方法、手段的性質在認識上并沒有發(fā)生錯誤,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狀態(tài)而造成了對實施犯罪的具體工具的誤認,從而選用了實際上不可能實現(xiàn)犯罪意圖的犯罪工具,致使犯罪未能得逞”,諸如使用不夠劑量的毒藥故意殺人、誤以為空槍裝有子彈而開槍射殺等。
“迷信犯則相反,行為人對其行為以及實現(xiàn)行為的方法、手段的認識,由于迷信、愚昧而自始產(chǎn)生了根本性質上的認識錯誤,在實施其行為時,行為人在具體手段的選擇上則與主觀意圖保持一致,并未發(fā)生錯誤”,諸如用詛咒呼喚惡魔殺人、通過針刺草人來殺人等。
在第二種情況下,行為人預先計劃的手段與實際使用并不存在矛盾,只是對具體手段的作用產(chǎn)生錯誤認識,如上所述,迷信犯的錯誤是存在于對所使用手段根本性質的認識。這種情況下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的界限取決于行為人對所用手段與意圖結果之間因果聯(lián)系的認識是否涉及顯著的無知錯誤,這種判斷應以社會一般人為基礎。如果這種錯誤認識一般人皆認為系屬無知,則為迷信犯,反之,若行為人的手段、方法在其他人看來具有可能性,則可歸為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在各國刑法上基本都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日本刑法理論中的不能犯概念與迷信犯性質相同,是不可罰的行為,德國刑法中迷信犯屬于不能犯未遂,但作為例外不予處罰,我國傳統(tǒng)的刑法理論認為迷信犯不具有刑法上的危害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不應受處罰。
相反,不能犯未遂作為未遂犯的一種,應受刑罰處罰,只是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減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德國刑法典》中第23條第3項規(guī)定:“行為人由于對犯罪對象和手段的認識錯誤,其行為根本不能實行終了的,法院可免除其刑罰,或酌情減輕其刑罰”,我國《刑法》第23條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分析不能犯未遂概念基礎上,本文認為,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之間存在諸多重要區(qū)別,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社會一般人能從其行為產(chǎn)生法秩序遭到破壞的印象,而對于迷信犯,一般人并不會將其與犯罪行為聯(lián)系起來,并不具有危險性。
深圳律師事務所發(fā)現(xiàn),迷信犯主觀上并不存在行為構成故意,不能犯未遂存在犯罪故意。同時,不能犯未遂中的手段不能犯與迷信犯都存在認識錯誤,但在具體內(nèi)容方面則存在一些區(qū)別。迷信犯因為沒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構成,并不能成立犯罪,而不能犯未遂作為未遂的一種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深圳律師事務所解讀:支付寶“崩 | 深圳律師事務所視角:湖南長沙“ |
深圳律師事務所視角:杭州的哥接 | 深圳律師事務所詳解農(nóng)村土地經(jīng)營 |
深圳律師事務所視角:四川富順“ | 深圳律師事務所視角:敗訴后果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