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日子,安徽一家生物技術公司有點火。根據央視網等媒體的報道,該公司一名員工在去年十一月離職結算工資時,因3次遲到被扣了3000元,僅得了2017元。當記者趕到現場時,該公司的負責人態度蠻橫。深圳光明律師事務所接著,“合肥一公司遲到一次扣1000元”的話題沖上相關平臺熱搜榜。現在,合肥市勞動監察部門已經介入調查。
遲來一次扣1000元,恐怕是“遲早”的“頂棚”,也算是“遲得最值錢”。
無規則是不可能的。公司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以此作為管理員工的依據,員工也應該遵守。但是,實現這種管理和管理,顯然是有前提的。
例如,企業的規定不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雇主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由于職工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并且可以從工人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按月扣減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根據安徽省工資支付條例,無故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的,雇主可以不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深圳光明律師事務所根據上述規定不難發現,如果有關員工的說法是真的,那么其被扣的3000元月工資就是5000多元,很明顯超過20%的比例,而其本該扣減的實際上是遲到期間的工資,具體金額應按其相應的日工資計算,每小時的工資變化。就公司而言,這一做法并不像是在管理員工,而是用管理的名義,用員工遲到的名義來克扣工資,甚至試圖讓雇員提供廉價勞動力,免費勞動。
例如,企業規定必須通過相應的民主程序才能有效。依據勞動合同法,雇主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勞動紀律等,應當由職工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同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與此同時,要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布。這就是說,不能以勞動者對其知情權的規定進行處罰。因此,上述企業“遲到一次扣1000元”的規定,是否在制訂時和職工商量過?雇員知道,同意這項規定嗎?
再者,從勞動紀律的相關常識來看,企業管理制度中設置的懲罰標準應與員工違反制度的程度相適應,錯誤的大小要給予相應的懲罰,也就是錯誤的懲罰相等,二者的比例不能嚴重失衡。
通過這一事件,我們應該看到更為本質的事情,那就是一些中小企業經營者的任性妄為。時不時會有這樣的新聞報道,一些員工因未能完成業績而被扣款,不但不給工資還倒貼企業;有些企業規定員工請假一天扣3倍的日薪;有些員工因為拒絕加班而被罰數千元……等等,這就是企業濫用行政權力和規章制度,甚至把對員工的懲罰作為賺取收入或者節省成本的手段。只能說,這是一條侵犯員工權益、切斷企業前程的歧路。
一句話,有些企業制定規章制度,老板拍板,不與員工商議,不尊重員工意愿和權益的事也不少見。這類企業中,勞資雙方存在較大的不平衡,甚至對立。在老板眼中,既無雇員,又無法律,老板的話就是“體制”,只要有員工提出疑問,就會被處理,甚至被解雇。
不得讓企業利用“霸王條款”侵害職工權益。一方面,面對類似的侵權和侵權行為,勞動者也應該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尋求工會組織的幫助;勞工檢查員等協助,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新聞界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類似企業及其行為的外部監督和約束,對個別現象要明明白白地對待,從而震懾更多缺乏法治意識的企業和老板。以"霸王"式的條款對待員工,這樣的雙輸管理該停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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