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許多企業資金運作不周時,他們會通過貸款來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然而,由于程序不等原因,貸款糾紛層出不窮。最近,法院審理了一起私人貸款糾紛案件。雙方因借據上的簽名而發生爭議。讓深圳經濟案律師看看發生了什么~。
基本情況:李某甲和李某乙是夫妻關系。A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經營范圍為化肥批發零售倉儲。公司股東在李、、、之間多次變更。目前公司股東是李、。
趙是A公司的經銷商。2013年至2016年,趙多次將資金交給A公司,并從A公司批發化肥銷售。存入A公司的資金按約定計算和支付利息,趙購買的化肥資金從中扣除。結算后,A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22日、25日、7月10日向趙發放了4張150528元、140583元、376320元、501760元的收據。以上收據收款原因欄均寫有結息另轉存款收據6c>,收據上蓋有A公司公章,由公司財務人員簽字,未規定還款日期。之后,李在四張收據上寫了貸款一詞并簽名。
趙某訴法院,要求甲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爭議焦點:李某乙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本案中發現的事實足以確定趙與A公司之間存在貸款關系。雙方的貸款行為不違法,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A公司仍欠趙1169191元(150528元+140583元+376320元+50176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收據中未規定還款日期,趙可隨時要求A公司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貸款在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率保護上限為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上限為年利率15.4%。因此,趙某要求甲方公司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公司向趙某出具收據,這是趙某與甲方公司之間的貸款。雖然李某在收據中寫了貸款一詞并簽名,但他沒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不能推定李某是共同借款人,趙某也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李某。李某承諾對涉案款項承擔還款責任或擔保責任,企業信息顯示,甲方公司股東多次變更。現在甲方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趙某要求李某、李某承擔還款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貸款。貸款期限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貸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要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對于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
深圳經濟案律師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李是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的妻子。在甲方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據(實際上是借據)上,李寫明了貸款并簽字,但沒有表明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身份。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要求不足。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債務獨立于公司股東,原告要求李承擔共同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借款人向公司要求借款時,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在借據上沒有表明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身份,只寫一個名字,其簽名就沒有法律意義。
民事債務糾紛中債務人財產狀況的 | 債務訴訟中擔保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
深圳債務律師詳解:個人債務訴訟 | 債務到期未支付:深圳債務糾紛律 |
維護法律與人情:深圳債務律師解 | 解決資產管理糾紛的費用由誰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