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在部分有效的情況下,其實不影響遺言其余無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確認為無效遺言或許部分無效的遺言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一份遺囑或遺囑哪一部分。多份遺言的內容存在抵觸,幸免致使效能較低的遺言的生效。依據《繼承法》的劃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言,內容相抵牾的,以最初的遺言為準。但同時又劃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正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言有效的16種情形及處理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遺言人不具有完整民事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劃定“無行動能力人或限定行動能力人所立遺言有效。”最高法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41條“遺言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動才能。無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即使其自己起初有了行動才能,仍屬有效遺言。遺言人立遺囑時有行動才能,起初喪失了行動才能,不影響遺言的效能。”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請重點注意,“在立遺囑時”這個條件。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言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實在意思表示。立遺囑人即便擁有完整行動才能,然則假如遺言的內容不是其實在意義暗示,遺言異樣不具有法令效能。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遺囑人立遺囑時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內容。這幾種的根本之處在于它違背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因為遺言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基于遺言繼承人的原于是致使遺言有效或部分有效地情況主如果指:遺言繼承人損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說,這三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到看這三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后果一樣,在這里也把它歸類于遺囑無效。
4、遺言內容觸及被處分過的財產。比方,遺言內容是將某屋宇在立遺囑人作古后所有權歸屬于其兒子。但實際上,到立遺囑人作古,屋宇的存款還沒還完呢,屋宇是不完全所有權。這份遺言,大概全數有效,大概部分效。要看繼承人在貸款銀行行使權利前如果處理了貸款問題。比如,立遺囑人將在生前已過戶給大兒子的房屋又在遺囑中表明給二兒子三閨女。
5、遺言內容觸及無權處分的財產。比方,丈夫寫遺言將與老伴配合所有的屋宇留給兒子,老婆又將沒分居,一家子配合蓋好的另套屋宇寫遺言留給兒子,都將因無權懲罰致使遺言無效或部分無效。再比如,違章建筑,沒過戶的房屋車輛,等等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都不在遺囑處分的范圍。
6、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我國法令和社會大眾好處的遺言有效。比方,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遺囑將其財富懲罰給予其同居者。因這類遺言違抗了社會大眾好處,違反了公序良俗,應被認定為有效。再比方,立遺囑人注解,哪一個兒子給他生下孫子,哪一個兒子就繼承他的財產;兩個兒子都生下孫子,兩個兒子就平分他的財產。這種遺囑,遭人鄙視,應當無效。它體現的是男尊女卑和封建傳宗接代思想,不僅違反我國憲法、民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也不符合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7、遺言未為特定弱勢繼承人保留需要份額。遺言中沒有保留需要份額而致使遺言部分有效。《繼承法》第19條劃定:遺言應該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
8、遺言沒有給胎兒保留承繼份額。遺言沒有給胎兒保留承繼份額,致使遺言部分有效。這個很輕易懂得。人類社會制訂端正幸免首要為保證人類繁殖,保障子孫后代持續健康發展。保證即將出生的繼承人在出生以后能夠從家族中得到良好的撫養、教育、成長條件,是天經地義的。《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法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45條“應該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
9、別人謄寫自己簽名的遺囑無效。比方母親蔡某(僅會謄寫本人名字)讓女兒李女士寫了一份屋宇留給女兒李女士的遺言,遺言是由蔡某口述,李女士謄寫,最后由蔡某具名實現。那么這份遺言是不是無效呢?這份遺言是有效遺言。本案中,蔡某所立遺言是自書遺言,自書遺言見效的法定方式要件,必須吻合《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劃定,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蔡某所立遺囑無效主要表現在:遺囑內容是由李女士親筆書寫,而不是由蔡某親筆書寫。即便蔡某簽字,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該遺囑不符合繼承法關于自書遺囑的規定,為無效遺囑。
10、特定情況下所立的行動遺言無效。須在危殆情況下才能夠立行動遺言。所謂危殆情形是指遺言人因疾病或戰斗隨時都有性命風險,無奈以其他方式立遺囑的情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律規定,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1、多份遺言內容抵觸導致失效。因遺言是于遺言人死亡時才開端產生法令效能的雙方民事法令行動,在遺言產生效能以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一般來說,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
12、利弊關系人見證的代書遺言無效。法令劃定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代書遺言。不少時間,老人訂立遺言時,愛好請本人的親屬前來作證,一來表示自己的信任,二來對外也是一個公示,豈料有時親屬作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劃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糾紛的人不克不及作為遺言見證人。《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三十六條也劃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3、遺言不符合方式要求導致遺囑無效。遺言有五種方式,每種方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請求,假如遺言的方式不符合請求,會致使遺言有效。詳細說來,如遺言人沒有署名,代書遺囑沒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或者缺少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的簽名等等。這些遺囑由于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備遺囑成立的必要條件,應當遺囑自始無效。
14、遺言承繼、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遺贈扶養和談因是雙務的條約,其法令效能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承繼。對同一財富有分歧的體式格局的,以效能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15、為了債立遺囑人的全數債務。立遺囑人注解對財富的處置設施,但在作古前,未了債立遺囑人的全數債權,那么,其遺產在了債全部債務后,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任何財物,那么,這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
16、內容不清、自相抵觸或無奈實現等。遺言的內容含混不清或自相抵觸,或許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
所以有多份無效遺言存在的情況下,如有公證遺言,則以公證遺言為準,公證遺言的效能高于別的四種方式的遺言;但如果有多份公證遺言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再簡化一下關于前后多份遺言的詳細處置準繩:公證遺言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言有效的16種情形及處理原則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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