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市河山房管局質證后覺得,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克不及證實被告到原告處請求查詢案外人的房產信息,因無申請書,無法證明當天原告來提出過查詢申請。被告查詢是根據申請書來進行查詢。鹽田區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并提交了以下證據:
1、法令根據,《房地產掛號手藝規程》第6、1、4,6、2、1第項明確劃定了掛號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為條件進行查詢
2、權柄根據,《不動產掛號暫行條例》及實行細則,證實原告作為重慶市不動產掛號機關,設立沙坪壩不動產登記中心,作為沙坪壩的查詢登記場所。
被告質證后覺得,對證據1的合法性,覺得此中的不能以人查房與上位法相抵牾應認定無效;對證據2無異議。
原告舉示的證據為:
照片3張、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狀師介紹信、投權委托書、律師證復印件,照片拍攝時候為2018年2月23日,證實被告于當日到過原告的辦公場合并提出了查問請求,請求過程當中供應的相干材料符合被告公示的相關要求。被告辦公場所的門上方標明了406字樣,被告在答辯中明確承認了原告到過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連系原、原告兩邊的質證意見,本院對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舉示的證據2,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舉示的證據1不足以證實其謝絕供應屋宇查詢信息的行為合法有效,對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出示的證據起源和方式正當,擁有真實性,能證明本案相關案件事實,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以上無效證據及當事人的質證看法認定以下事實:
被告陳思、蔡榮鳳系北京大成(重慶)狀師事務所狀師,被告接收魏潔靜的托付,代為處置魏潔靜與馮忠芳官方假貸糾紛案在審訊和施行階段的相干事宜。二被告于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狀師事務所介紹信、受權委托書、狀師執業證。
前去重慶市沙坪壩區不動產掛號中央請求査詢對方當事人的房產信息。重慶市沙坪壩區不動產掛號中央拒絕了原告的查詢申請。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請查詢他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本院覺得,依據《重慶市地皮屋宇權屬掛號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重慶市河山房管局作為市地皮屋宇行政主管部分,擔任全市地皮屋宇權屬掛號的治理工作,沙坪壩區等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房屋權屬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具體事務由其設立的登記機構辦理,因此,重慶市國土房管局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
針對本案的爭議核心,即:陳思、蔡榮風是不是為本案適格的被告;原告重慶市河山房管局未給二被告供應屋宇查問信息的行為是否合法,本院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作如下評判:
起首,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代辦署理訴訟的狀師和其余訴訟代理人有權考察采集證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狀師自行考察取證的,憑狀師執業證書和狀師事務所證實,能夠向無關單元或許小我私家考察與承辦法令事務無關的情形。”之規定。
鹽田區律師認為,陳思、蔡榮鳳作為魏潔靜的代理律師,為魏潔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所涉法律事務的需要,有權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以完成與委托事務有關的訴訟事務。因此,在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拒絕向陳思、蔡榮風提供房屋查詢信息時,陳思、蔡榮鳳有權以原告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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