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鹽田區律師師結合辦案經驗給大家總結一下,目前為止,涉及到征地拆遷領域, 被認定“違章建筑”時依然可以主張拆遷補償的5種情形,供大家辨別參考: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
在農村,本村集體成員享有申請和獲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的權利,而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審議通過,1987年正式實施的,因此,1987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為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87年前建房的行為甚至不能被認定為違法占地,這樣的房屋更談不上違章建筑了。如果現在拆遷辦說你的老房子無證是違章建筑,那只是不想給你拆遷補償的借口,那是在騙你!
二、2008年之前建造的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
我們一直強調2008年這一重要時間節點,是因為2008年《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相關機關又沒有下達處罰決定的,這種房屋不能輕易認定違章建筑,即便認定了違章建筑也不能不予拆遷補償。
三、獲得了部分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
很多農村房屋是擁有部分審批手續的,例如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選址意見書,擁有這些文件的下一步其實就可以獲得建房許可證,這種欠缺建房許可證的行為其實是可以補救的,完全可以通過改正或者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獲得最后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因此這樣的房屋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筑而不予拆遷補償。根據《城鄉規劃法》65條的規定,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
四、通過招商引資經有權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的房屋
從80年代尤其2000年以后,很多地方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發展都成立了相關的招商局進行招商引資,并且提供很多優惠政策,同意在土地上先建設房屋、廠房,后續再補辦手續。但是由于歷史原因,土地性質存在一定問題,導致很多企業在辦理部分手續后發現后續手續無法辦理了,這種房屋一旦涉及到拆遷,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應該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筑的,原因在于,既然政府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那么房屋理應具有合法性,認定違章建筑不僅會侵犯企業合法權益,還會影響政府公信力。
五、通過政府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一并取得的地上建筑
80年代之后,很多鄉鎮企業經營形勢不好,政府為了盤活資產,就把鄉鎮企業通過招拍掛的方式賣給了私營企業,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筑沒有相應的證件手續,很多私營企業進行了后續的經營,一旦遇到拆遷,考慮到這些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政府信賴利益的問題,像這種房屋也是不能隨便被認定違章建筑的。
如果您的房屋屬于上面所說的無證房屋或者手續不齊全的房屋,當拆遷辦“騙你”無證房是違章建筑沒補償,不簽協議要違章建筑認定文件,試一下征遷方的反應。實際上違法征遷方是不樂意有權機關下發法律文件的,因為針對該文件拆遷戶可以依法提起救濟程序,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兩年,這無疑會大大延緩征遷進度,是征遷部門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形。
僅憑無證就認定違章建筑不予拆遷補償,用違章建筑拆除代替拆遷是一種簡單粗暴推進拆遷進程的方式,其中隱藏著違法行政,隱藏著野蠻執法,更隱藏著對國家法律、法規的褻瀆。拆遷戶一旦遇到這種披著合法外衣的違法違章建筑拆除,一定要保持警醒,不要畏懼,拿起法律的盾牌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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