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貫穿于刑事案件審理全過程,審判人員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針對刑事審判的具體情況,在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證據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即證據裁判原則、程序法定原則、法庭質證原則。實際上,這些原則不僅是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審查、核實、認定證據的基本準則,對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在刑事訴訟中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同樣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讓我們跟隨深圳刑事訴訟律師進一步了解刑事訴訟證據法基本原則的相關知識;
一、刑訴法證據的含義和種類
1、刑事訴訟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2、證據的種類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3、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的三大基本原則
1、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是當今世界刑事訴訟奉行的基本原則,要求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而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刑訴法將原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不僅是文字表述的變化,更是一種觀念的變革,在證據概念上已經由“事實說”改為“材料說”。
2、程序法定原則
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證據部分的具體化。刑訴法解釋對每一證據種類都較詳細的規定審查與認定標準,還規定排除規則,即何種情形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何種情形下不補充或合理解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辦案人員對證據按標準審查、核定,按規則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機關證據認定標準統一,證據排除規則一致。
3、法庭質證原則
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確立了法庭質證原則,要求證據必須經過正式的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實踐中在極個別案件里存在審判人員將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現象,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4、需要指出的是,在起草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應當涵蓋《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規定的證據法基本原則的范圍。 在證據裁判、法定程序和法庭質證三原則的基礎上,建議增加其他證據法原則,如直接陳述和不強迫自證其罪等。 還有人認為,證據的裁定、法定程序和法庭質證等證據法原則要么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要么是原則和常識規定。 不應視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解釋的條款,建議不作規定。 經過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規定了證據裁判、法定程序和法庭質證三原則,不涉及其他證據法原則。 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第一,證據法的三大原則,即證據裁判原則、程序合法性原則和法庭質證原則,是證據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解釋中予以了重申。 這是必要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證據法最重要原則解釋的規定,似乎沒有必要規定證據法的所有原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沒有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作出具體規定,如果證據法原則在證據部分過于詳細,則制度不協調。
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述的刑事訴訟證據法基本原則的全部內容,如有其他疑問,可以聯系我們深圳刑事訴訟律師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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