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屬于刑事訴訟法對公訴案件規定的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對符合規定的案件中進行和解。對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法律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和解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作出判決從寬處罰。
第一,所謂刑事和解制度只能適用于民事部分,對于刑事部分只有在輕微刑事案件中會產生作用。
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福強路刑事律師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的雙重機會。
第二,民事部分的和解與民事案件的和解相識。
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約的典型形態,和“私了”的區別在于,有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確認,保證了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當性。刑事和解也有別于辯訴交易,辯訴交易中公訴人一般根據所掌握的證據能否獲得勝訴而決定是否進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見,也不以賠償、道歉作為條件,被害人被邊緣化,交易的結果很有可能違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則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了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
第三,對于刑事案件,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并實際賠償的,可以在量刑是給予考慮。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學的創舉,始于上個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縣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嘗試方案。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福強路刑事律師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啬每h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1978年,美國印第安納州埃爾克哈特市首次將“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國。自此,該和解方案迅速傳遍了整個美國和歐洲。到目前為止,世界已擁有1200多個“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項目,其中美國和歐洲占75%。
第四,什么樣的刑事公訴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和解呢?
如果刑事案件因當事人雙方民間糾紛引起,并且涉嫌的罪名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犯罪的案件,還應當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或者,福強路刑事律師對于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并且屬于過失犯罪的案件(除瀆職犯罪以外)。這兩類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有真誠悔罪表現,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了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諒解,屬于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有個例外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過提出和解請求,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案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在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前,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案件有關人員的意見,了解真實情況并對當事人雙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審查屬于自愿和解,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主持當事人和解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深圳刑事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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