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因與唐新民、賴、安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生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贛民字第2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龍崗區律師接下了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內容。
楊秀珍申請進行再審稱:本案二審判決可以認定的事實之間缺乏相關證據理論支持,適用我國法律沒有錯誤,有新的證據能力足以推翻原判決。本案一審判決未送達時,楊秀珍和唐新民、立強公司在當地文化三個見證人的見證下簽署了一份《調解協議書》作為對口頭合同約定事實的書面形式認定和私下調解。
但由于二審人民法院的程序存在違法,從而提高導致該新證據《調解協議書》被與三被告律師同屬社會一個律所的楊秀珍聘請的代理律師阻止而未能實現正常學生提交法院,最終可能導致了有嚴重問題錯誤的終審判決的作出和生效。具體分析理由提出如下:
立強公司作為法人實體,唐新民作為自然人實體,在調解協議中始終被視為一個完整的法人實體。因此,唐新民的借貸行為應被視為公司的行為。根據企業登記資料、互聯網信息和新的書面證據,很容易證明唐新民是力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管理人,其所有的借貸行為和向力強公司巨額借款的行為都是履行力強公司法人管理人的義務,屬于職務行為和表面代理行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民間借貸關系的主體應該是楊秀珍和 Liqiang 公司,而不是楊秀珍和唐新民兩個自然人。
本案的貸款利息應按月利率2%確定,而不是二審法院確定的無息貸款。除證明李強公司與唐新民在本案中屬于同一法律主體外,更重要是本案雙方的貸款利息均以3%的月利率書面明確記錄,是對貸款利息已口頭約定的書面確認。
原判錯誤適用法律,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二審法院認定2012年3月27日欠條中載明的已于2012年3月13日向唐新民支付80萬元的事實不成立,完全是邏輯錯亂所致。
二審法院還嚴重違反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允許我們不能同時擔任代理人的同一律所律師擔任同一案件的利益發生沖突雙方的代理人,從而影響導致學生違規的代理人進行設計阻止楊秀珍向二審法院提交“案件關鍵性證據”?!堵蓭煼ā返谌艞l,《律師這個職業發展道德和執業紀律管理規范》第28條,《律師職業教育行為標準規范》第50條第5款都明確自己規定。
二審法院變更判決的行為對社會危害極大。首先,本案涉及的貸款規模大、金額大、期限長,遠離當地普通貸款關系中自然人之間的經濟狀況; 第三,楊秀珍的資金來源幾乎都是通過私人貸款獲得的,融資利率遠高于銀行貸款利率; 第四,唐新民獲得巨額資金后,全部提供給自己擔任董事長的李強公司進行商業盈利活動。
因此,基于上述事實,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的口頭利益約定在邏輯上是完全正確的,也可以與新的書面證據相互印證。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九款之規定,請求:
一、撤銷(2016)贛民終147號民事法律判決對于書中的全部進行判決或者事項;
二、依法修改判決,支持楊秀珍提出的以下訴訟主張,即要求被申請人唐新民、賴千濤、李強公司立即償還楊秀珍的貸款本金共計人民幣808、8萬元。貸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期、分批單獨計付。
三、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龍崗區律師發現,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案涉《調解服務協議書》是否可以構成新的證據存在問題;本案借款人是否為楊秀珍、唐新民或楊秀珍、李強公司,唐新民借款是否構成官方行為或禁止反悔代理;是否應推定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口頭利益協議;本案貸款本金是否包括訴訟發行的80萬元;原審法院判決結果是否可以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龍崗區律師解讀:商場試衣間隱藏 | 龍崗區律師視角:祖墳被圈進小學 |
龍崗區律師解讀:奶茶店沖突事件 | 龍崗區律師視角:麥琳何以成為麥 |
龍崗區律師視角下的校園矛盾:教 | 龍崗區律師解讀:張某P圖散布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