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一直都是每個員工最關心的事。它既可以讓員工覺得自己加班沒做無用功,也能讓企業對員工的任務分配有限度。那如果合同中沒標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加班工資又該如何計算呢?深圳勞動維權律師講這種沒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做法,真的是在給企業“埋雷”!
合同沒列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王總開了一家公司,有一個員工從2011年開始入職,做模具技術的工作。因為員工上班踏實,在公司也干了很多年了,于是在16年5月30日,雙方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上約定執行標準工時,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但卻忘了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這一疏忽差點就讓公司惹上大麻煩!因為公司處于快速發展時期,這就導致員工工作日、周末都不得不加班。后來,員工覺得工作強度太高,撐不下去,于是在18年3月份提出了離職。
辦理離職手續時,員工要求公司按實際工資6000元發放加班費,并向其補足加班費差額3.5萬元。不過好在公司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即加班費按2500元的基數計算。同時也進行了公示,并讓員工簽字確認。而且,公司在發放工資時,工資單上還寫明了基本工資、加班費。
最終,法院判定員工敗訴,理由如下:公司的制度中已明確約定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且未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認為雙方已經對加班費進行約定。因為公司按照2500元的標準支付過加班費,也就無需再支付3.5萬元加班費差額。
深圳勞動維權律師注意:案例僅供參考,實際問題需具體分析。
通過深圳勞動維權律師以上的案例,是不是覺得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真的是太重要了?那么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該如何約定呢?
1 約定加班費基數,需因地制宜
目前,支持自行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城市有:北京、上海、深圳、江蘇、杭州、廈門、廣州等。但也有不少城市不支持自行約定加班費基數,認為應當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發放。所以需要查看當地的相關政策進行制定。
2 合同/規章制度標明加班費計算公式
為了避免員工對加班基數的工資作隨意解釋,可以在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列明加班費的計算公式。如不包含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夏季高溫津貼、中夜班津貼等。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城市的地方性法規不太相同,但大部分認可意思自治。
3 約定的基本工資與加班費計算基數一致
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與加班費計算基數最好保持一致。如果約定不一致,有的法院按照約定的加班費基數計算加班費,有的法院會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費。比如北京:如果既約定月基本工資,同時約定最低工資作為基數的加班費,適用月基本工資作為加班基數。
4 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費計算基數一定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基本工資標準,如果過低,等于沒約定,到時還是會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作標準計算加班費。
5 主張扣減一定的休息時間
對于工作時間較長,但是工作強度不大可適當休息的崗位,比如:保安。在員工主張加班費時,可主張扣減2-3小時的休息時間,如果不主張,仲裁委或法院不可能自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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