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有精神障礙的成年子女是不是另有扶養責任?成年的子女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對其是否仍然有撫養義務?下面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夫妻離婚,有精神障礙的成年子女誰來撫養
肖某與向某結婚后,前后生養了三個子女,此中宗子曾經年滿18周歲,其余兩個子女還未成年。2013年二人的宗子因精神問題住院醫治,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入院后仍不間斷地在復查醫治,至今無奈維持其正常生存。2015歲首,肖某與向某因雜事產生爭吵,肖某即離家外出,至今未歸家,三個孩子一直跟隨向某生活。2015年中,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向某離婚,兩個未成年子女一人撫養一個。向某同意離婚,但是主張長子患有精神分裂癥,也屬于需要撫養的人,可以由肖某撫養。
法院訊斷:夫妻離婚,對有精神障礙的成年子女仍有撫養義務
法院審理后覺得,依據相關法律劃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劃定的‘不克不及自力生存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收高中及其如下學歷教導,或許損失或未完整損失勞動才能等非因客觀緣故緣由而無奈維持失常生存的子女。”經由過程法律劃定和法律說明能夠看出,成年的子女假如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對其仍然有撫養義務。十八周歲以上的人,屬成年人,如患有精神病,則可根據精神狀態被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是否患精神病,應當根據司法 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二人的長子確不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判決長子由向某撫養,肖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
律師說法:夫妻離婚,對有精神障礙的成年子女是否還有撫養義務
法律之所以劃定怙恃子女之間的權力責任關系,不僅是基于無奈轉變的天然血親關系,更是基于保護社會基礎細胞穩固的需求。同時,有肉體阻礙的成年子女由誰撫養普遍需求優先思量子女的好處,要綜合思量怙恃兩邊的經濟前提、道德質量、生存習性是不是有利于其康健成長。本案中,肖某和向某的長子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無法獨立生活。因此,其應當屬于被撫養的對象。向某主張長子可由肖某撫養,但是由于長子長期跟隨向某生活,結合向某的經濟條件、生活習慣,應判決長子由向某撫養,肖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有精神障礙的成年子女也屬于父母的撫養對象,即便父母離婚,仍有盡到撫養義務,這是法律的規定,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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