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是基于雙方在簽署時知道對方的財產,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隱瞞了房產或押金??赡苄枰俅尾鸱帧D敲丛谝韵掳讣?,離婚后起訴重新分割財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就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離婚后,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2003年3月鄭某與王某結婚,婚后育后一男一女。鄭某與王某之間不同年齡結構相差10歲,由于他們兩人年紀相差一個較大,雙方企業沒有實現共同發展語言,婚后王某因為有婚外情,鄭某與王某協議進行離婚。
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約定:“男方鄭某與女方王某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工作事項達成情況如下協議:共同管理財產不可分割處理完畢,雙方國家對此無異議。大女兒和小兒子歸男方撫養。上述問題事項,雙方為了保證能夠切實有效履行;協議研究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離婚一年后,王某提起訴訟,稱其與丈夫鄭某在離婚協議中僅就個人關系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未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具體內容。由于雙方名下財產的巨大差異,法院必須依法對夫妻共有的房屋等財產進行分割。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由雙方協商處理。鄭、王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及離婚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協議,均為真實表示。
“共同財產分割完畢”,既體現了雙方對財產處分的約定,也表明了該約定實際履行完畢,且該約定未發現有欺詐、脅迫行為。它應該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鄭某名下的財產比王某名下的多,但在協議中,雙方只約定撫養兩個孩子,并未設定王某的義務。鄭一個人承擔著撫養兩個孩子的責任。因為他要牽制一定的財產和人力,所以得到更多的財產是合理的。
更何況,不能以等額賠償作為衡量財產分割是否公平的唯一標準。畢竟鄭和王曾經是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除了單純的利益之外,不可避免地會摻雜其他因素。從雙方各自支配的財產來看,雙方實際上已經達成協議,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故王要求分割登記離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協議進行離婚時如何通過約定財產
“共同財產分割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因此,才會產生本案中王某和鄭某雙方在法庭上兩種對立的觀點。
還有些夫妻在離婚時為了早些拿到離婚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沒有詳細將財產及處理方式寫明,而僅寫“財產分割已完畢”的字樣,之后因為財產分割履行過程中發生歧義,訴至法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一般來說,協議離婚,雙方簽署的協議是基於雙方在簽署協議時知道對方財產的意圖,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或儲蓄,可能需要進行第二次分割,但在協議財產分割完成的情況下,在沒有證據證明新發現的配偶在離婚期間隱藏了婚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認為,重新分割的案件很有可能敗訴,因此該條款的風險較高。我們建議離婚協議中最好不要使用模糊的語言,并在離婚協議中附上財產分割清單,列出所有以雙方名義登記的財產,并就每項財產的擁有權達成協議,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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