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訴訟律師:如何獲得丈夫轉移工資的證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丈夫轉移工資,婦女可以通過委托律師或委托法院調查的方式自行獲得證據。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工資和調動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類型
證據包括: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iii)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評估意見;
(8)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64條舉證責任和確定“當事人提出的主張的權力應負責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判案件需要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起訴的證據是什么
1。“夫妻身份信息”包括用于證明夫妻雙方身份信息和夫妻關系的相關證據,主要包括身份證、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結婚登記證等。
2。情感關系:用于證明夫妻情感狀況和分居時間的相關證據,包括內部人員的證人證言等。
3。共有財產部分
雙方提供的夫妻共有財產的存在、價值及分割方案的相關證據,包括銀行存款證明、房地產產權登記、購車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等證據。由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財產所有權的處分,財產所有權的證明更加嚴格。
4。普通債務部分
證明債務存在、形成和金額的相關證據,可能包括借據、借據、轉賬憑證等。由于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這類證據的證明和確認也比較嚴格,債務情況不應僅由夫妻雙方的承認或簡單的借據來確定。
5。子女撫養費
更適合證明合法子女身份或與某一方共同生活的證據,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親子鑒定等。
6。“損害賠償證據”用于證明構成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配偶的過錯責任,包括家庭暴力、遺棄和其他過錯情況的證據。
7。婚姻訴訟的其他證據
根據具體情況,其他婚姻訴訟也可能涉及相關證據,如契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支付彩禮證書等。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制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深圳婚姻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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