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十而已》中,許幻山與顧佳離婚,引起網友熱議。現實中,法律是否有凈身出戶的說法?如果夫妻雙方同意凈身出戶,是否也意味著對夫妻共同債務免除責任?
咨詢深圳婚姻律師讓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2017年6月,吳某因缺乏個體業務資金周轉,向銀行貸款10萬元購貨。他的妻子張某在申請表上的主要親屬處簽字確認,楚某作為擔保人為貸款提供擔保。
貸款到期后,由于吳某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楚某于2019年10月全額償還貸款本息。賠償后,楚某向法院起訴吳某、張某,要求兩人共同償還賠償金。
然而,張某拒絕償還,理由是他與吳某于2019年2月離婚。離婚時,雙方同意債務由吳某承擔,他已經離家出走。
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楚承擔擔保責任,有權向債務人吳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簽署或者事后認定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吳某與張某結婚期間,張某作為吳某的妻子,簽署確認吳某借款10萬元用于個體業務的資金周轉,10萬元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咨詢深圳婚姻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已經處理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的,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權利。
雖然張某已于2019年2月與吳某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債務由吳某承擔,但他仍應與吳某共同償還楚某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分所產生的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雖然雙方在離婚時就債務所有權達成協議,但不能與第三方抗衡。
夫妻一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對方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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