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義務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為共同學習生活需要或為履行社會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之間共同財產清償。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解讀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夫妻的共同債務是什么
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訂立的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為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對方同意,一方贍養其無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方式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實現共同學習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屬于個人的負債。
二、如何知道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一是夫妻雙方是否同意共同借款。夫妻約定共同借款的,無論該債務所代表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有,該債務均應認定為連帶債務;第二,夫妻雙方是否分享債務帶來的利益。雖然事前或事后夫妻沒有約定共同借款,但債務發生后,夫妻共同分享債務帶來的利益,也應視為共同債務。具體來說,以下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為家庭經濟共同學習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發展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公司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企業一方進行醫療服務費用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因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發生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未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
(四)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發生的債務,如夫妻雙方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體育活動所發生的債務;
(五)夫妻雙方共同從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所負的債務;
(六)配偶雙方約定的共同義務。
下列債務一般被確認為配偶的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公司同意,擅自資助工作沒有直接撫養義務不同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自行籌集資金,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其收入不用于同居的;
4、只屬于遺囑或饋贈合約所界定的配偶一方的財產,而該遺囑或饋贈合約所引致的債項,是遺囑的收受人或獲贈予饋贈的一方的個人債項
5、夫妻約定依法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6、夫妻關系一方因個人發展不合理消費開支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犯罪或者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三、侵權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形成的侵權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二)如果是夫妻一方企業對外發展形成的侵權之債,一般應認定該債務為個人通過債務。
擔任過債權人能舉證責任證明該侵權之債的形成于夫妻一個家庭社會生活環境有關,或者其他家庭因該行為可以享有國家利益,則夫妻雙方應共同需要償還。
針對我國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虛構夫妻債務的問題,以下研究方法提供可供審判工作實踐經驗借鑒:如嚴格要求審查相關證據,對提出政府債務的夫妻一方沒有進行分析詳細詢問后,通知公司債權人親自到庭作證(債權人中國作為重要證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具體情況),認真負責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向當事人釋明虛構債務的法律風險后果,一旦被認定為財務造假,要承擔《婚姻法》第47條規定“不分、少分財產”的后果;債務另行處理,如果我們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一時難以及時查明事實真相,可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這些債務融資問題,告知債權人另案起訴方式解決。
四、獨資企業承擔的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獨資企業企業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入是夫妻共同擁有的,并不表示獨資企業企業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亦須對夫妻共同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投資者仍須對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婚姻關系的不同情況分別處理這些問題: 在獨資企業企業破產的情況下,如果婚姻關系在當時終止,除了惡意轉讓財產以逃避法律規定的債務外,投資者應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深圳離婚財產律師認為,如果此時婚姻仍在繼續,那么根據《財產法》第九十九條,這是分割共同財產的“實質性理由”,根據該解釋第四條,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投資者僅憑他所獲得的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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