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提示
買房人很關心的一個問題,即房開商書面通知交房,買房人拒絕收房,需不需要交物業費以及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深圳房地產專業律師解答: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規則同《民法典》第604條一致,即在交付使用前由房開商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
二、房開商書面通知交房,買房人拒絕收房,此時的風險承擔規則為:
(一)如果房開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房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房屋面積差異太大等,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即使房開商書面通知交房,買房人可以拒絕收房,此時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房開商承擔;
(二)如果房開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約定,買房人接到房開商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房人承擔。
(三)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