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觀點。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通過查詢,了解借款用于賭博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司法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貸款人知道借款人從事賭博活動,仍提供貸款,屬于非法債務,依法不受法律保護,貸款人起訴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所有要求均應被駁回。
案例:(2019)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在本案二審中,證人張出庭的證詞和傅提交的錄音證據與傅在本案中的陳述一致,足以證明本案涉及的9萬元是黃在與傅等人賭博過程中借給傅的賭博資金,雙方約定了10點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3)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借款仍然為非法犯罪活動提供借款;因此,黃與傅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黃自己賭博,知道傅借錢賭博,為了獲得高利率,不僅擴大了賭博規模,而且偽裝延長了賭博時間,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由此形成的9萬元債權屬于非法債務,人民法院不依法保護。二審判決在認定案件涉及的債務為賭債的情況下,命令傅將貸款本金返還給黃,適用法律錯誤,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另一種觀點認為,貸款人知道借款人賭博私人貸款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借款人應將貸款本金返還給貸款人,由于貸款人本身有明顯的過錯,無權向借款人索賠違約金、利息等。
案例:(2019)于08民終1981號郝某,程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義務。郝說,本案11萬元是賭博資金,不需要退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然為非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在這種情況下,程知道貸款是用來賭博的,他和郝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無效,郝取得的資金應當依法返還。因此,郝申請的理由無法確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9)鄭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貸款仍然為非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貸款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鄭建議王知道貸款是用來賭博的,王否認了。但結合王,鄭認識了很長一段時間,有很多貸款,王也多次介紹別人向鄭借錢,王和鄭女兒在電話里多次提到賭博相關術語,所以王應該知道貸款賭博高度覆蓋,雙方之間的貸款合同因為貸款用于非法犯罪活動而無效。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后,應當返還合同取得的財產。
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針對本案貸款合同的有效性。一審法院是否知道鄭借款涉及非法經營,重點確認金額,深圳債務糾紛律師根據優勢證據規則確認王的知識,然后確認貸款合同無效,法院同意。在二審中,上訴人鄭認為,合同無效的后果應自然免除還款義務,但上訴理由與合同無效后,法院不接受,因為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的法律規定相反。
二、律師分析。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后,按照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的法律規定處理。原因如下:
《私人貸款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4)項規定,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貸款仍然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的私人貸款合同無效。在這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確定無效后,行為人因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不需要返還的,應當給予折扣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各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貸款人知道借款人賭博私人貸款無效,借款人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返還貸款本金,貸款人知道借款人仍在賭博貸款,有明顯過錯,無權主張違約金和利息。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即使知道賭博用于賭博的民間借貸行為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也是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也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有些人可能會擔心,無效的私人貸款仍然要求借款人返還貸款本金,這是否會鼓勵賭博這種非法和犯罪活動?律師認為,上述討論只是無效的私人貸款的民事處理不妨礙公安機關根據法院發現的事實調查和處罰賭博違法行為,這本身就是對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有力法律懲罰。
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無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無效后,行為人因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不需要返還的,給予折扣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二)向其他營利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向公眾吸收存款取得的資金轉貸;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明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然為非法犯罪活動借款;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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