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管理能力的自然人有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研究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立遺囑人也有權在有生之年能夠通過贈與的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受遺囑行為、內容的限制。因此,遺囑人死亡前的行為與遺囑相反,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者所有權轉移或者部分轉移的,視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遺囑人可以同時通過研究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訂立遺囑后也有權再處分作為自己的財產,不受遺囑這種行為、內容的限制。接下來就由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囑如何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沒有指定繼承人繼承的法律規定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作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我國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理的財產,不能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遺囑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遺囑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無權繼承這部分遺產。同樣,遺囑人死亡時,遺贈發生法律效力。受遺贈人先于受遺贈人死亡的,遺贈無效。根據法律規定,這部分遺贈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配偶,子女無權享有這部分遺贈。法律制度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公民我們可以通過立遺囑將個人信息財產進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公司或者數人繼承。公民教育可以立遺囑將個人企業財產贈給中國國家發展集體活動或者其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里工作需要研究指出的是:立遺囑時以及遺囑生效時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必須是在世的人,而不能是已經去世的人,如果一個指定不同的人來說已經去世或者遺囑生效時指定的人認為已經去世,那么教師這份遺囑就會歸于無效,被指定的繼承人的子女也不能提供依據代位繼承的規定請求繼承。如果一個人在生前以贈與的方式處分遺囑中所列的個人財產,上述財產在繼承前并不屬于繼承人,因此該行為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法定繼承產生的一種繼承方式,代位權是法定繼承的一個特例。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才能決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分配份額。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死時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故遺囑繼承人死時不享有繼承權,其后代的直系親屬沒有代位權,因此遺囑繼承不適用于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中,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涉及的繼承人的繼承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不得代位繼承。
遺囑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繼承才開始。如遺囑中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被繼承人的遺產發展尚未研究開始進行繼承,遺囑中歸屬于這個先亡繼承人的遺產市場份額,即視為被繼承人未作處理工作安排,不在一個適用遺囑繼承的遺產保護范圍之內,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定要求繼承的規定以及處理,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以上就是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囑如何繼承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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