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跟著生齒老齡化的到來和民法典承繼編的編輯,遺產裁奪請求權制度成為人們接頭的熱門話題。我國現行劃定尚存在缺漏和不合理的地方。上海大學法學院李佳倫博士后在民法典編輯中遺產酌情請求權制度重構一文中,經由過程梳理遺產裁奪請求權制度的歷史淵源、考察比較法上的制度設計,對關于遺產酌定請求權的規則設計提出了一系列建議,以期對立法有所裨益。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我國遺產酌情制度的立法抉擇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我國遺產酌情制度的立法抉擇
1、我國遺產酌情制度的理論界分。我國遺產酌情制度在理論上存在五種分歧的表述體式格局,它們分別是:第一,與被繼承人有扶養糾紛的非繼承人的遺產獲得權;第二,酌情分得遺產權;第三,遺產酌情請求權;第四,遺產酌分請求權;第五,基于撫養糾紛的法定轉移。這五種表述體式格局暗地里所表現的是遺產酌情制度分歧的理論定性和價值取向。其中,筆者比較贊同“遺產酌情請求權”的說法。
2、抉擇遺產酌情請求權說的來由。起首,“遺產酌情請求權”間接表了然非繼承人享有的權利性子請求權,賦予非繼承人請求權完成的可能性。非繼承人要自動要求酌情,能力被酌分財富。繼承人遺產宰割權的性質是請求權,而不是構成權或支配權。遺產酌情不克不及通過默示方式表示接受,而一定要通過明示方式,請求權更能揭示酌情的權利實體和程序本質。其次,“遺產酌情請求權”表述簡練正確,不消附加更多的限制和說明。團體而言,能夠認定遺產酌情為請求權,僅有的破例是被繼承人撫養的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主體的遺產酌情請求權是附停止條件的形成權產生的獨立請求權,因此,將《繼承法》第14條提到的兩種情況放到請求權框架下的解釋成本較小。
二、酌情請求權的制度重構
1、請求權主體范圍。我國《繼承法》第14條劃定,遺產酌情請求權人應當饜足一個條件和兩個前提:條件黑白繼承人;兩個前提饜足其一即可,一是被繼承人撫養的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人,即“雙無”;二是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不應將遺產酌情請求權主體范圍在與被繼承人存在血親、姻親糾紛的天然人中,而是應該以撫養究竟行為在為準。因此,養子女、繼子女、生育輔助治療出生的子女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可成為遺產酌情請求權主體。
2、我國《繼承法》第21條劃定:“繼子女承繼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承繼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承繼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承繼生子女的遺產。”倡議作出如下修正:起首,繼子女兩重繼承權是作為繼承人身份的兩重繼承權。其次,繼子女只能歸于一個家庭撫養糾紛的家庭中,只有在該家庭中成為法定繼承人;在未形成撫養關系的家庭中,獲得遺產酌情請求權。
3、生養輔佐醫治誕生的子女對配子供體方和代辦署理孕母遺產權力合用遺產酌情請求權。起首,編輯承繼編時,應將生養輔佐醫治誕生的子女歸入到法定繼承人“子女”的說明中,生養輔佐治療出生的子女對法律意義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配子供體方、代理孕母等生物學意義上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照法定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意義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按照遺產酌情請求分得生物學意義上父母的適當遺產。
請求權主體限制。在我國,撫養行動和姻親糾紛聯系,令喪偶兒媳和喪偶半子離開遺產酌情請求權人局限,成為非法繼承人。既然喪偶兒媳和喪偶半子非凡的繼承權簡直能夠對比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權,也就相當于喪偶兒媳和喪偶半子對其喪偶的補位,補位即在法律上視為子女,理論上代位繼承人的權力不該損失。根據《繼承法看法》第29條的劃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半子的非凡繼承權和代位繼承權弗成并存。是以,民法典編輯中應分外注意:有代位繼承人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可以通過遺產酌情請求制度請求遺產;沒有代位繼承的情況,則適用特殊繼承權,直接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我國遺產酌情制度的立法抉擇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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