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合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權利,它主要有五個特征,包括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等等。平日情況下,唯獨在法定承繼旁邊才會說到遺產承繼次第的題目。由于只有在這個繼承當中,被繼承人是沒有對財產作出安排的。那么你知道父母的遺產繼承順序子女有先后嗎?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財產繼承順序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產承繼順序是怎樣的
1、應當先看死者是不是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言的,應當肯定哪些人能夠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繼開端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初,才是肯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的劃定,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普遍應該均等。對生存有非凡艱苦的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調配遺產時,應該予以賜顧幫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遺產根據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承繼開端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第二次第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三、法定遺產承繼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承繼中肯定統一次第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礎原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承繼的遺產調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普通應均等。這是法定承繼中遺產調配的普通準繩,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非凡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承繼份額可以不均等。
四、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特殊情況是指什么
1、對生存有非凡艱苦又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調配遺產時應賦予賜顧幫襯。繼承人唯獨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配合生存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撫養才能和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撫養責任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五、繼承人吻合以下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撫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3、繼承人商議批準也可以不均分。
所謂財產繼承,是指從該財產所有權公民死亡時起,其近親屬按照其有效遺囑或者《繼承法》的規定,無償地取得其遺留的個人財產所有權。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財產繼承順序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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