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責任有哪些?遺囑見證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深圳繼承糾紛律師整理了關于遺囑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遺言見證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咱們曉得,遺言的有效性就必須要有遺言見證人在場才無效的,那么遺囑見證人又有些什么法律規定呢?
依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
對“有利弊瓜葛”,最高人民法院劃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配合謀劃的合伙人,也應該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所以選擇見證人一定要注意。
二、遺言見證人的法律責任
(一)代書遺言不合法見證人負擔什么責任?
見證人,原來便是一個無利弊瓜葛的人。縱然因其個人身份的原因,導致代書遺囑無效,也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相干法律劃定,代書遺言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見證人,如果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按法定繼承執行。
(二)遺言見證人做假證,需求承擔法律后果嗎?
證人的行動屬于捏造證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許其他人有以下行動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夠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捏造、消滅首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要挾、賄買要領阻攔證人作證或許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拘留收禁的財富,或許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法律事情職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職員、鑒定人、勘驗人、幫忙施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要挾或許其余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執行國民法院曾經產生法律效能的訊斷、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劃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遺言見證人的一些相關法律問題就為大家整理這些內容,如果您遇到任何關于遺產繼承、遺囑繼承等等方面的相關問題,可以咨詢深圳繼承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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