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產在分割前屬于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遺產被其他繼承人擅自處分構成侵權的屬于繼承權糾紛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相關規定。
案情簡介:
一、吳曰明、黃少芬同于1996年1月8日去世,二人生前系夫妻,生育長女吳1、次女吳2、長子吳世興三人。吳世興于2008年11月23日去世,其生前同配偶邊桂英(已去世)生育子女吳3、吳4、吳5、吳6四人。
二、吳曰明、黃少芬留有一房產,三人未予分割因而形成共同共有,涉案房產由吳世興負責管理并實際使用。
三、吳世興去世后,該房產由吳3實際管理使用。經查案涉案房產仍登記在父親吳曰明名下。后吳1、吳2與吳3、吳4、吳5、吳6因該房產分割產生糾紛,訴至承德市雙灤區法院請求分割房屋。
四、雙灤區法院一審認定糾紛屬于分割共同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吳3、吳4不服遂向承德市中院提起上訴,承德中院二審認定該糾紛屬于繼承權糾紛,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五、吳1、吳2不服二審判決向河北高檢申訴,河北高檢經審查后向河北高院提起抗訴,河北高院再審認定本案糾紛屬于確權糾紛。故撤銷了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要點: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關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確定了各個繼承人享有繼承權。然后再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關于“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的規定,認定本案未分割的房產在繼承事實發生時,已經為繼承人所共有。本案中,吳1、吳2與吳世興從未有過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于吳曰明、黃少芬去世后留下的涉案房產也一直未進行過分割,且該房產現在仍登記在吳曰明的名下,進一步證明了在吳世興死亡前涉案房產一直屬于其兄妹三人共有的事實。在此基礎上,河北高院認為,本案為共有物分割糾紛,不屬于繼承權糾紛。
寶安后亭律師建議:
1.發生繼承事實后及時對遺產做出分割
被繼承人死亡作為可以引起物權變動的非法律行為,一經發生物權即發生變動。在分割前,各繼承人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在我國,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的請求權沒有訴訟時效限制,繼承人可以保持共有狀態隨時請求分割。但根據我們辦理的大量案件來看,不及時進行遺產分割,繼承人的共有財產很容易被變更登記、轉讓、出質,此時所產生的糾紛實質是屬于侵權糾紛。根據《繼承法》第8條規定(已失效),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是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計算。長時間不對遺產做出分割很容易造成權利被侵害。而遺產一旦被侵害,則屬于繼承權糾紛,適用于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在繼承事實發生之后應當及時分割遺產,以保護屬于自己的遺產份額不受侵害。
2.提醒讀者注意訴訟時效的變化
2017年10月1日最新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寶安后亭律師依照其規定。”將普通訴訟時效延長為三年,而《繼承法》(已失效)作為典型的民事規范,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規則,現在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也應隨之適用三年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繼承法》(已失效)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是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計算。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物權法》(已失效)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總則》(已失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院判決: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吳世興雖持有案涉房產鑰匙房本,并不能證實被繼承人吳曰明、黃少芬已將房產贈與給吳世興,故被申訴人認為案涉房產已分配完畢,案涉房產不是遺產的主張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中被申訴人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申訴人放棄繼承,申訴人亦明確表示不放棄繼承。因此,案涉房產作為未處理的遺產,申訴人應享有繼承權。遺產在繼承開始后未分割前,由各繼承人共同共有。 寶安后亭律師本案案涉房產依然登記在吳曰明名下,是原始登記狀態,并未發生變更登記,雖然吳世興出租案涉房產,并不能證實是侵害申訴人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是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因此,本案中申訴人作為遺產共有人雖未行使管理的權利并收取房租,并不影響其作為共有人對涉案房產行使物權。深圳房產糾紛律師所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視角下的遺產繼 |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帶你玩轉夫妻共 |
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大探秘:深圳 |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遺囑大探秘:非 |
保障債權人權益與繼承稅支付:深 |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指南:如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