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師帶你走進這個充滿酒香與法理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溫某,在一次晚宴上主動敬酒,卻不幸因為飲酒誘發冠心病猝死。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喝酒雖好,但也要量力而行,否則可能會釀成悲劇。
故事發生在2020年5月26日中午,溫某與李某、黃某、羅某等7人共進午餐。羅某自帶了約1公斤桑子酒和72度的白酒,但溫某因為想開車,所以沒有喝酒。直到晚餐快結束時,溫某才主動拿起酒杯敬酒,喝了一點酒。
晚餐后,溫某走出酒店后突然感到不適,李某等人得知后立即送溫某就醫,但由于對道路不熟悉,導致耽誤了一些時間。溫某最終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溫某的死因是飲酒后誘發冠心病猝死。
溫某的家屬認為,溫某的死與同桌飲酒者未能及時送醫有直接關系,因此起訴同桌7人和酒店老板。法院審理后認為,溫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對自己的健康狀況負責,因此溫某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同桌7人在知道溫某身體不適時未能盡到人道主義,未能及時將溫某送往醫院,因此應承擔輕微的民事賠償責任。至于酒店老板,由于沒有證據證明其有過錯行為,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深圳刑事律師提醒大家,飲酒后發生人身傷害,同桌人如果實施了強制勸酒、拼酒等積極加害行為,或者未履行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對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承擔最高的注意義務,如果因為放縱自己過量飲酒導致悲劇,應當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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