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犯罪。1997年刑法首次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概念,200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其進行了修改,以進一步完善。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為了在實踐中準確適用,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刑事訴訟中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對尋釁滋事傳統犯罪中隨意毆打、追逐侮辱、損害類型、詰難、滋事作了詳細規定。
嚴格把握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準確適用法律,避免尋釁滋事罪成為“口袋犯罪”,一直是實踐界追求的目標。作者從犯罪人的主觀態度、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妨礙司法犯罪等幾個方面論述了傳統尋釁滋事罪的法律適用。
《解釋》第1條規定了確定挑釁和侮辱的一般條款。解釋的第一段規定,無事生非挑釁和冒犯是挑釁和冒犯的類型,換句話說,冒犯者尋求刺激,發泄情緒,行為具有攻擊性,等等。
在無事生非上,《刑法》訂明的四種行為方式,構成了挑釁滋事罪。第二款規定無事大驚小怪,即在日常生活中偶爾發生沖突的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找借口,實施四項刑法典為基礎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前一種類型中,演員的動機通常是為了取樂而?;ㄕ小榱颂钛a精神上的空虛,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他在沒有任何前科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人在酒后實施犯罪的情況較為常見。如張文采、安國虎尋釁滋事案中,其酒后無故踢倒防疫檢查站警示錐,經防疫值班人員詢問后持刀威脅、侮辱值班人員。
他們的行為是典型的無事生非。但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演員屬于找借口的類型,就是因為日常生活中的摩擦或者瑣事,用借口來演。這種行為人往往會找個理由為事情開脫,除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主要責任,這是定罪的關鍵。
比如常的尋釁滋事案,就在網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網友們對常是否被老師體罰,20多年后打老師是否大驚小怪,以及他在網上傳播打老師視頻的行為是否違反社會公德等問題展開了爭論。
在調查中,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常老師對的教育方法明顯不當。就算常不認同老師的教育方式,也不能成為他隨意辱罵毆打老師并在網上炫耀的理由。常的行為確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違反了公序良俗,以尋釁滋事罪定罪是合適的。
關于企業隨意進行毆打或者他人的理解,即準確有效區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自由字面上的意思是隨心所欲,隨心所欲,隨心所欲。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是毆打的隨意性。
筆者認為,任意性的決定,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主觀上取決于打人的動機,打人的對象是否有選擇性,是否有虛張聲勢、尋求刺激和發泄情緒的心理,是否有時間和地點的選擇,打人的強度,打人的工具,客觀上取決于他們在打人過程中是否有時間和地點的選擇,語言是否具有攻擊性和威脅性。
實踐中,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首先,兩罪的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毆打型尋釁滋事通過侵害他人健康來侵害社會秩序,行為人的行為更多侵害的是與社會秩序相關聯的法益。
比如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通常會引起周圍人的圍觀、報警甚至傷害,導致犯罪發生地的社會秩序混亂、人心惶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故意傷害罪的客體是公民人身權利中的身體健康權。其次,行為方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隨意毆打他人,通常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隨機相遇、瑣事爭執、意見不合,其行為指向不特定的對象。故意傷害罪是故意毆打他人,但毆打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對象。如果長期有矛盾,關系特殊(鄰居或親戚),經常吵架,借機打人,大多是故意傷害。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隨意毆打特定對象,情節惡劣的,也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第三,犯罪手段不同。在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一般持續時間較長,毆打次數較多,影響較大。
有脅迫被害人道歉,甚至要求被害人下跪,故意讓被害人難堪等多種情節。故意傷害罪多以損害他人健康為目的,以破壞他人肢體、器官、組織的完整性和正常功能為目的。
深圳律師事務所了解到,事先準備好棍棒、匕首、道具的情況很多,毆打時間持續時間短,手段兇狠。擊打部位也是身體的重要部位。最后,后果不一樣。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而故意傷害罪要求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
深圳優秀刑事律師來回答尋釁滋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