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發現,許多朋友對串通招投標共同犯罪的犯罪仍然有很多疑問和疑問,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串通投標罪的共同犯罪認定標準的區別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首先,串通投標罪是共謀犯罪的一種必要形式。所謂必要共犯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以上犯罪主體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根據刑法規定,勾結罪必須有兩個以上的主體才能論及,因此勾結罪不能是單一犯罪,而只能是共同犯罪。
串通投標罪對立行為的定性。在串通投標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相反的行為。對于特殊的對立行為,法律規定應當按照其他犯罪處理的,整體上不構成共同犯罪。
對向行為能力能否成立企業共同進行犯罪,除了需要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來判斷外,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問題就是看法律對這種發展情形是否有特別管理規定。《招標投標法》第63條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部門監督職責的國家政府機關對于工作研究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根據學生這一條文以及《刑法》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市場主體的不同,可以設計分為以下兩種學習情況:
1. 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人員。 刑法第168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重大損失,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因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故意串通投標、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給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重大損失,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專門法律的規定處理,即: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人員瀆職罪,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或者因濫用職權、瀆職罪被定罪處罰的。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串通投標罪的共同犯罪認定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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