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漲跌變化迅速。作為一個正常的期貨投資者,應該知道期貨有很高的損失風險,所有的市場分析只是預測建議,而不是事實本身。在這種情況下,開戶協議、風險預警等證據也證明了客戶對風險和員工對市場的判斷和操作建議僅供參考等。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需要注意的問題。
顯然,客戶應事先知道自己的違紀行為——期貨交易行為的意義和后果,這種情況并不存在,因為客戶被欺騙而產生了虛假的懲罰意識。
客戶的損失與被告的“反向提示”建議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雖然平臺交易明細和銀行交易明細顯示,大部分客戶一天內多次買賣,有的甚至超過20次,但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每一筆客戶交易都是在被告的“反向提示”暗示下進行的。
因此,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顧客只是遵循了行動者的“反向提示”建議。同時,根據平臺的交易明細,本案中也存在客戶賺錢的事實。即使是虧損的客戶,也占總交易筆數的一定比例。因此,認定被告的 "倒小費 "建議與客戶的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
不能因大部分企業客戶公司虧損就認為對于被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認定進行犯罪不能從研究結果倒推諉責任行為主義性質。經統計,客戶的交易市場盈利占比并不低,盈利總次數占交易總次數為49、2%,符合中國期貨賭博性質的偶然性,并不影響存在一些所謂的“反向行情”問題。
但為何一個客戶提供交易有接近50%的正確率,大部分學生客戶還遭遇嚴重虧損呢?我們自己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分析解釋:一是管理存在需要高額的手續費,消耗了客戶的本金。二是漲跌同樣有效百分比,實際卻不同。如10萬元漲50%,則賺5萬元,但從15萬元跌50%,卻只剩下7、5萬元。
反過來,如果10萬元跌50%,則剩5萬元,要從5萬元回本到10萬元,卻要漲100%。因此,長期堅持下去,虧損狀態概率也是必然要求遠遠沒有大于資產盈利風險概率。三是提高客戶出現虧損時往往是在資金達到最高點,而賺錢卻在社會資金低點。四是資金不對等。莊家資金實力雄厚,但散戶資金使用分散,在長期經濟交易中不占競爭優勢,等等。
被告人徐波等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企業經營發展期貨公司業務。根據我們中國通過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如何認定以及商品現貨金融市場信息非法期貨產品交易服務活動的標準和程序》的認定工作標準及中國傳統證券法律監督成本管理專業委員會辦公廳發布的《關于變相期貨交易環境有關事宜的復函》,變相期貨交易的形式主義特征研究主要內容包括教育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中,目的要件是指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分析對象,允許網絡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學習或者不必交割實物。本案所涉交易參與者主要教學目的已經不是為了轉移到了商品經濟所有權,而是從原油、瀝青等“現貨”交易的價格水平變動中獲取投機利益,符合變相期貨的目的要件。形式要件包括:交易審計對象為標準化合約。
訂立合約時并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存在一定時間比例關系作為一種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賣出;合約訂立后,允許用戶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交易者的交易對象為原油、瀝青等合約,且除價格等條款外,其他部分條款具有相對比較固定,即客戶需求只能選擇合作平臺設定好的合約類型需要進行買漲或買跌,合約訂立后,亦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同時滿足客戶在交易時只需交納1/50~1、5/100等比例的款項作為保證金即可實現買賣。故本案交易對象系標準化合約。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交易這種方式為集中資源交易。集中交易過程包括兩個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結構方式。本案所有這些客戶均在天津紜洋平臺能夠集中交易。天津紜灃與不同目標客戶情況進行投資交易,客戶與客戶群體之間不進行有效交易,實際系做市商機制。綜上,被告人徐波等人認為行為更加符合期貨交易實踐活動空間特征,應認定為變相從事期貨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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