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辯護的有效性是怎樣的
(一)關于刑事庭審辯護的概念
何謂刑事辯護,理論和實踐有不同表述和理解。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規定,筆者以為,刑事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追訴、指控,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情況,提出意見,調查收集或者申請辦案機關調查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材料;
庭審中,通過質證、舉證、陳述、辯論等方式,從事實、法律和程序上提出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和意見;以及在訴訟程序中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訴訟行為。而刑事庭審辯護,相較于刑事辯護,主要是指庭審過程中辯護人的辯護活動。
(二)刑事庭審辯護的有效性及其意義
辯護有效性是一個主觀概念,是刑事訴訟的各個訴訟參與人對辯護律師所實施的辯護行為進行的價值判斷。有效辯護可有不同解讀,但是無論如何解讀,其根本還是強調辯護的目的和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講,庭審辯護有效性主要考量因素即是辯護意見或主張是否被法官接受或采納程度,并在實體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對被告人有利的訴訟決定。
二、當前刑事庭審辯護存在的誤區
(一)無罪辯護即是有效辯護
一段時期以來,刑辯律師越來越追求和青睞“無罪辯護”,有的律師將其無罪辯護成功案例作為炫耀的資本,也有律師事務所將無罪辯護成功案例作為“金字招牌”。越來越多的被告人及其親屬也以是否能夠讓被告人“回家”判斷辯護有效與否。
調查發現無罪辯護最終可能會損害被告人的利益,一味主張無罪辯護可能錯過了有罪辯護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從輕、減輕辯護,給錯案的形成創造了機會。
有效的庭審辯護包括無罪辯護,更包括有罪辯護,辯護的多元化強調的是從無罪辯護拓展為有罪辯護,從實體辯護拓展為證據辯護、程序辯護等。一味強調無罪辯護,變相忽視甚至放棄了有罪辯護,不能形成有效庭審對抗,庭審作用虛化,錯案易形成。
(二)“死磕”才能有效辯護
“死磕”已不是一個新概念,也有部分律師自稱死磕派律師,死磕派律師的另一個更為“法治化”的稱呼是“維權律師”,除了死磕派律師內部,在法律界甚至社會,對死磕派律師的爭議從其誕生之日就開始了。筆者以為,死磕分為良性死磕與惡性死磕,良性死磕是專業精神,尊重法律,敬畏法治;而惡性死磕是無理取鬧,沽名釣譽,壞了律師整體的名聲和形象。我們所要反對的是惡性死磕。
(三)煽動演講式辯護才是有效辯護
現實生活中,很多普通百姓甚至部分年輕律師對有效辯護沒有正確認識,以為在法庭上面向公眾用文學化和煽動性的語言高談闊論,甚至把旁聽公眾當做發表辯護詞的對象,這樣的辯護才是有水平、有效的辯護,還有部分經驗豐富的律師為了迎合被告人親屬,故意作煽動演講式辯護。
筆者以為,有效辯護并不絕對排斥煽動演講式辯護,某種程度上煽動演講式辯護提高了辯護的效果,讓法官和其他庭審參與人員對一些辯護觀點印象更深刻,更容易接受。
但法庭不是秀場,庭審辯論要有好的口才、極強的應變能力、能夠迅速捕捉對方發言的矛盾和要害、邏輯思維能力、短時內對思路和語言的整理歸納能力等。
(四)借助輿論挾持司法
隨著網絡、媒體的發達、普及,有的律師在案件尚未開庭或者正在審判尚未裁決之時就把起訴書和證據材料公布于網絡、媒體,并發表引導式的傾向意見,以達到影響司法之目的,甚至不惜在法庭上進行斷章取義式直播。這些行為除違反了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的相關規定之外,也是對被告人的不負責,將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至于風險之中。
三、刑事庭審有效辯護的實現
立法、司法的完善保障:
有效辯護必須建立在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享有廣泛而充分的訴訟權利的基礎之上,因此,立法上賦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廣泛的訴訟權利極為必要,一是準備辯護方面,包括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及行使辯護等權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及相應的刑事訴訟法解釋對上述權利均有規定。二是行使辯護權及辯護權受侵犯時的救濟權利。探索建立“庭審辯護有效性”評估機制。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針對非法運輸毒 |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關于強迫勞動罪 |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解讀非法運輸野 |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解析幫信罪結案 |
虛構證券交易信息罪既遂后如何處 |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解讀非法出售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