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三歲的王曉曉(化名)在被老師要求站立并被迫在脖子上撿東西后發脾氣倒在地上,然后被送往醫院診斷和治療。經鑒定為一級殘疾人后,幼兒園是否應承擔責任?
2019年3月28日,原告王曉曉在一所幼兒園因與同學發生沖突而被老師龔帶走。在此期間,一名學生經過兩人。龔從同學那里拿起一件物品扔在地上,示意王曉曉撿起。被拒絕后,龔按壓脖子,蹲下撿起物品。幾分鐘后,他用左手拉肩膀上的衣服,然后把它們帶到柱子后面。后來,王曉曉雙手向側張開,開始向后傾斜。
在后仰過程中,龔右手叉腰,左手自然垂直,沒有采取任何預防措施。后來,由于王曉曉的步態異常,幼兒園老師以身體不適為由通知家長把他帶回家,然后去醫院進行診斷和治療。
著名深圳律師事務所看到經司法鑒定,認定為無骨折脫位型脊髓損傷,評定為1級殘疾,需要長期護理。事件發生后,在談判失敗后,原告告訴法院,要求被告幼兒園賠償原告55.73萬元的經濟損失;兩名幼兒園投資者胡對第一項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判決
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一審認為涉案教師無證,未參加相關入職培訓,沒有專業管理和教育兒童能力,幼兒園在選拔教師方面存在客觀錯誤;原告受到老師的處罰,受到老師頸部的粗暴對待,容易爆發對抗不滿,因此幼兒園教師的行為刺激原告后來因為脾氣,老師沒有采取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據鑒定意見和現有證據,跌倒與殘疾有因果關系,雖然原告張開手臂后仰,但只有三歲。受到老師批評后,他不應該受到批評,也不應該認為原告有過錯或要求他像成年人一樣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幼兒園在教育和管理原告方面存在過錯,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曉曉50萬元經濟損失;被告幼兒園賠償原告王曉曉259.71萬元經濟損失,減少已支付32萬元,仍需支付227.71萬元;原告王曉曉的其他訴訟被駁回。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提出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著名深圳律師事務所由此可知,幼兒園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監護義務。在托管期間,幼兒園應當保障小朋友們的人身不受損害,否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這個監護義務不是無限制的,僅覆蓋小朋友在幼兒園監管下的學習、生活期間。當小朋友由父母接走回家后,幼兒園就不再具有保障其人身不受損害的義務。另外,法律同樣規定了幼兒園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例外情況,即當幼兒園能夠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時,其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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