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的完善和人們權利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關于贍養費糾紛的案子越來越多。贍養老人在很多人的觀念中是道德要求,其實法律里關于贍養問題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今天坪山區律師就來聊聊在法律中那些關于贍養費糾紛里涉及的事兒。
一、贍養費是什么
贍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和教育費。 撫養孩子不僅是父母的責任也是孩子的權利。 根據我國法律,父母的監護義務和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 父母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子女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父母承擔撫養子女義務。
二、訴訟主體
在贍養費糾紛案件中,原告通常是子女本人,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他出庭。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后由其中一方撫養的婚生子女、由其中一方撫養的非婚生子女、由其中一方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由其中一方在離婚后撫養的行為能力或有限制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士,均可以原告身份申索無償贍養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者受撫養子女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贍養費。這是我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也是為了給我國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保護。
還有一種情況是父母雙方對贍養費有明確約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也按照約定支付贍養費。但是,一段時間后,由于生活中的一些原因(工作、生病等。),是無法承擔原來的維護費標準的。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起訴法院變更贍養費繳納標準。此時的起訴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
三、受理法院
贍養費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對于法院進行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通過法院可以管轄。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沒有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工作居住環境一年一個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患者就醫的地方政府除外。這種方式管轄的原則就是被稱為“原告就被告”,不僅是社會贍養費糾紛的案件,這也是我國大多數企業普通民事法律糾紛解決案件的通行管轄原則。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一)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的身份地位訴訟;(三)對接受義務教育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起訴書
起訴書主要問題包括通過以下四個方面:
1.雙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如有訴訟代理人,注明訴訟代理人的相關信息。
2.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起訴狀中的重要研究內容,是起訴狀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記明訴訟請求,明確問題提出我們自己對實體經濟權利的主張,以便法院進行明確其在訴訟上的要求企業以及學生通過提高訴訟所要學習達到的目的。因此,在贍養費糾紛訴訟發展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時必須具有明確需要通過法律訴訟想要能夠達到沒有什么教學效果,是要追索拖欠的贍養費,還是要提升或降低贍養費到一個國家每月多少元的標準。
3. 事實與理由:原告應圍繞訴訟請求說明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實和理由應簡潔實用。
4.最后: 被起訴法院的名稱、檢察官的簽名和日期(如附有證據) ,說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五、贍養費計算
法院確定贍養費的標準主要依據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如果你有固定收入,托兒費一般可以按照你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繳納。對承擔兩個以上子女贍養費用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贍養費的數額。
在審理該類案件發展過程中,法官一般企業會對自己子女的實際需求和撫養義務人負擔問題能力方面進行一些實質性審查,以此來不斷增強學生內心確認的標準,從而影響進行分析判決。例如,在變更贍養費的案件中,父母雙方在離婚時確定由父親撫養教育子女,母親不承擔任何管理費用,一段工作時間學習之后父親文化作為一個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兩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制度要求中國母親承擔贍養費。第一次訴訟中,法院應當根據不同父母離婚時直接撫養方未要求對方公司支付贍養費,離婚訴訟至本次訴訟僅隔數月,原被告雙方的生活環境情況無重大經濟變化的事實,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第二次訴訟中,由于未成年人開始就讀幼兒園,法官根據我國未成年子女實際教學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撫養方面的收入國家水平確定了一定的贍養費承擔相關標準。
六、給付期間
贍養費的支付期限一般是到孩子十八歲為止。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已滿18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屬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以,贍養費的支付期限一般僅限于此。
當然,法律也有溫柔的一面。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有支付贍養費的義務: (一)無行為能力或者未完全無行為能力,但收入不足以養活自己的;(2)還在學校讀書;(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種情況:仍在學校就讀是指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大學生不在此列。
所以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對于我們已經成年的大學生社會來說,雖然我國大多數父母基于情感,仍為在讀大學的子女教育提供生活費,但此為父母的道德進行選擇,而非法定義務。
七、給付方式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贍養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在法院訴訟中,贍養費通常定期支付,但一次性支付的情況很少。定期繳費一般按月、季或年繳納,繳費年限一般到十八周歲。通常在判決書中寫明: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至XXX年滿十八周歲止,XXX每月支付多少人民幣XXX贍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原本由法院判決、調解的贍養費依據已不存在或發生了較大變化。按照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贍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要求。因此,無論法院判決定期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贍養費,未成年子女都有權基于法定情形向贍養費義務人要求增加贍養費。
八、舉證責任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贍養費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學生提高社會贍養費給付標準的,應當向法院提交:(一)被撫養人開支增大的相關研究證據,例如我們生活服務消費需求增加的相關企業票據(租房管理費用、日常學習生活成本費用等)或者通過醫療、教育的相關技術支出(學費證明、醫療單據等);(二)撫養人收入水平增加的相關數據證據,比如一個納稅證明、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工資條、銀行流水記錄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調查的證據內容、擬證明的事實和向法院申請的理由。比如,一方當事人只知道對方的收入,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調取對方的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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