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與游戲相關的刑事案件。罪名是什么?這是本文重點探討的問題。從結果看,大量案件被定性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系統應用程序、工具罪,次之是詐騙罪和非法企業經營罪。龍崗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再來是破壞計算機會計信息服務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通過信息安全系統分析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用戶信息處理系統罪、盜竊罪。如下圖所示: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被捕的大多數人是那些制造和銷售游戲插件的人。一方面,這是因為制作和銷售游戲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更為普遍和有害。另一方面,這也是因為制造商和銷售商獲得的非法利益較多,容易達到起訴的標準。
二是橫向比較,一般來說,計算機犯罪占據的比重較大;縱向比較,2013年前后,幾乎以非法經營罪和侵犯著作權罪為主流,后來越來越多的計算機犯罪被適用,2018年后成為主流,體現出犯罪適用精準化、口袋犯罪解釋有限化的趨勢。
三是游戲外掛案件進行定罪與辯護問題探索
詐騙罪和盜竊罪,如前文所述,常被當作一種游戲吊掛手法,犯罪的內容與游戲吊掛本身并無直接關系,本文并不關注。
在實踐中,主要的區別在于對非法經營罪、侵犯版權罪等計算機犯罪的選擇,有些游戲甚至需要破譯和復制一些游戲的源代碼,提取游戲的通信協議,以達到自動殺怪、自動拾取物品、雙重開放游戲、制作新軟件的效果。
游戲制作和發行實行審批備案制度,未經審批和擅自銷售可能觸及違法經營犯罪,而復制源代碼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參照《私人服務、外部插件專用治理通知》的相關內容,將外部插件視為非法出版物,進而作出非法經營罪或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如(2016) min 0582第一句判決1983年判決。
事實上,我們特意把被定性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案件挑了出來,大部分判決都回避了外部操作原則的問題,簡單地使用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以營利為目的”這句話。
僅少數進行判決過程中有對外掛系統運行工作原理做介紹,比如(2015)石刑初字第180號判決書中這樣說道:
為了通過輔助程序調用游戲主程序啟動游戲,獲取游戲進程的PID,并通過獲取的游戲進程的PID將游戲進程注入到游戲進程的存儲空間中, 通過注入d11調用游戲進程空間中的函數,自動執行畫筆怪物、運行業務、采集、種植、繪制、畫筆復制、命中任務等操作。
在天地部分插件輔助程序目錄中,有包含各種游戲參數的自動運行腳本文件,供懸掛輔助程序調用,包括門分配坐標、任務NPC坐標以及獲取當前NPC坐標和任務狀態等參數。
但是,評價意見明確表示這種游戲插件只是“輔助程序”,那么,為什么要“復制”呢?為什么它最終被歸類為盜版犯罪?判決沒有詳細說明這一點。
還有許多判決,法院以“復制部分內容不能構成一部相對完整的作品”為理由,否認復制和發行的存在,反而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結合了外掛運行工作原理可以進行分析判決說理,最終發展仍然采用定性為侵犯著作權罪的,目前對于我們僅看到自己一份判決書,即(2015)武侯刑初字第55號判決書:
在“新驚天動地”游戲客戶端不具有諸如自動玩游戲、自動創建游戲角色、自動執行任務、自動玩奇數、自動拾起物品和自動使用物品等功能的情況下,增加了上述自動實現的功能,且該功能的實現必須復制因特網游戲程序的源代碼,然而, 被告肖的網絡游戲插件程序與“驚天動地”游戲程序高度相似。
同時,龍崗區律師發現,被告希望將插件程序與“驚天動地”游戲連接起來。需要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解密和使用原始網絡游戲的通信協議,攔截和修改游戲發送給游戲服務器的數據,并修改客戶端存儲器中的數據,以增強客戶端的各種自動功能。因此,其行為符合“復制、傳播”的要求,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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