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奔現”就像開盲盒,不到最后一刻,都不知道你的那個ta,給你的是驚喜還是驚嚇。
簡述案例:廣州的一個小伙兒,受到的不僅僅是驚嚇,甚至是“詐騙”!他與網戀3個月的“女神”奔現后,迅速閃婚,并且向女方家里支付了20萬元作為禮金。然而就在與新婚妻子婚禮蜜月期間,他發現卸了妝的妻子與此前的“女神”形象大相徑庭!妝前與妝后顏值的巨大反差,讓他一時無法接受,他認為女方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遂將其告上法庭,起訴要求離婚并且退還彩禮錢20萬!
女方:當初可是你說會接受我的所有,包容我的一切,怎么現在卸了妝你就不認了?
富二代:你自己看看你這照片跟你壓根就不是一個人!你這屬于詐騙!必須離婚!而且民法典規定禁止索要彩禮,這20萬彩禮錢你也必須退給我!
深圳信義律師: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實質上禁止的是買賣婚姻或以婚姻為借口索要“天價彩禮”的行為。
但對于男女雙方依民間習俗,自愿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禮,法律并未禁止。
當初禮金是你自愿給的,現在你們既已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你有權主張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女方同樣有權拒絕退回彩禮。畢竟婚姻不是網購,老婆也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法院最終也作出了不用退還彩禮的判決!視頻一經推出也引發了眾多網友討論。
看來大家對于彩禮的理解各有不同,那么,深圳信義律師講法律對于彩禮究竟是怎么解釋的呢?
民法典關于彩禮的解釋:
1、首先,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中并沒有關于彩禮的明確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上三種情況可以要求返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以上三種情況不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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