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程公司訴稱,2018年9月7日,該公司經車輛買賣中介人員將京牌中型普通客車出售,獲得轉讓價款35000元。因車輛上有抵押貸款,當日交付車輛后未過戶,后中介人員又在9月中旬將該車轉賣給了基恩溯。遠程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將該車輛辦理解押,后又通過中介聯系基恩溯,要求其過戶,基恩溯一直未予以回應。后該車輛被交通執法隊扣押,需遠程公司配合去交通隊把車輛領出來才能過戶,基恩溯才告知此事。2018年12月,雙方辦理了該車的過戶手續。
2019年10月,遠程公司查詢征信情況時,發現該公司因未履行行政處罰10萬元罰款的行為,被交通執法總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5月,遠程公司向交通執法總隊交納了罰款10萬元,故該公司訴至法院。基恩溯辯稱,其于2018年12月從中介手里收到二手車并辦理過戶,大概花了6萬元。之前沒有看到車輛,所以不同意遠程公司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基恩溯通過中介人員從遠程公司購買涉案車輛后,遠程公司雖然未及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已失去了對車輛的支配和控制,不具有防范事故發生的能力,因此不應對車輛交付后造成的違法損害等后果承擔責任。而作為車輛實際控制人,基恩溯或其指示的人員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規范合法駕駛和使用車輛。基恩溯在取得涉案車輛后,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情況,指派駕駛人員駕車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導致車輛被扣押處置,并由相關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罰款等處罰。基恩溯對此存在過錯,其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遠程公司代為交納了10萬元罰款后,有權向過錯人基恩溯進行追償。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二手汽車屬于動產,故在進行過戶轉讓時應當謹慎審查相應事項,避免因為疏忽大意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首先,賣車人應當謹慎審查買車人身份信息,尤其是對其購車資質、資信能力等重要因素應嚴格審查,通過中介等渠道賣車更應防止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認識盲區,買車人則應當對二手車車輛來源、現狀、是否存在違章或涉嫌違法、是否繳納稅費等情形進行甄別;其次,買賣二手車應簽訂書面合同,對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進行全面準確規制,避免口頭粗糙約定產生爭議;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二手車過戶應當及時迅速,切勿產生交付和過戶間隔時間太久的情形,交付和過戶不及時均可能給買賣雙方造成難以解決的困擾和麻煩,甚至是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另外,在辦理二手車過戶時手續亦應當齊全規范,以解決后顧之憂。深圳合同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