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本案中,仇某某與光大永明公司就2009年5月26日光大永明公司發放給仇某某的工資款項中的40,174.54元是否屬于誤發生分歧,繼而引發一系列的糾紛。接下來深圳勞動法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且先不論該款項是不是誤發,在雙方發生分歧的情況下,仇某某拒絕還款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光大永明公司“員工紀律處罰條例”中侵占、盜用、挪用公司財物的情形,而光大永明公司就此以仇某某嚴重違紀而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撤銷光大永明公司的退工決定,恢復仇某某與光大永明公司的勞動關系是正確的。
關于40,174.54元是否屬于誤發,光大永明公司認為系統發生故障而誤發,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相反,仇某某認為該款系其2007、2008年度績效獎金等,而仇某某與光大永明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相關協議中確有年度績效獎金的約定,且光大永明公司在2009年5月26日之前也確實沒有發放過2007、2008年度績效獎金。
故綜合雙方的陳述并結合相關證據,本院認為仇某某關于40,174.54元是光大永明公司發放的2007、2008年度績效獎金的陳述更為符合情理,故光大永明公司關于要求仇某某返還誤發款項及確認解除與仇某某的勞動關系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但仇某某與光大永明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為自2007年11月5日至2010年11月4日,現合同已期滿自然終止。鑒于仇某某與光大永明公司未有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仇某某與光大永明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0年11月4日終止。光大永明公司理應支付仇某某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的工資、午餐補貼、福利費等。
至于2009、2010年度績效獎金,雖然年度績效獎金在雙方的合同中有所約定,但由于發生勞動爭議,仇某某自2009年6月25日起就未在光大永明公司工作,為體現按勞分配原則,2009、2010年度績效獎金應由光大永明公司在對仇某某的工作情況予以考量后再發放。仇某某上訴要求給付2009、2010年度績效獎金,目前缺乏事實基礎,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黃敏儀3862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5、6、7項。
二、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第386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三、光大永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邱XX的勞動關系于2010年11月4日終止。
四、光大永明人壽養老保險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地區分公司企業應于本判決已經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每月進行人民幣8,716元支付仇某某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的工資。
五、光大永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邱氏每月稅前工資總額的9%(基本工資+午餐津貼),截至2012年11月4日止期間的福利費。
六、光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按每工作日15元人民幣的價格向邱先生支付午餐補貼。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5元,由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10元,邱某某負擔5元。
如果企業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沒有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嚴格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工作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個判決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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