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過不下去了想離婚,其中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話,法院會依據怎樣的情形判定是否準予離婚呢?深圳起訴離婚律師用實際的例子進行相應的解答。
山山和大春(化名)被介紹結婚。然而,婚后珊珊得知大春脾氣暴躁,一句話出格就其言語辱罵、拳打腳踢,后來承認錯誤。姍姍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家庭,面對春天的暴力總是選擇忍受。誰知道這實際上更有利于猛烈的春天。鄯善多次向警方報案,派出所做出了協調處理。
后來,大春開始參加賭博,連晚上喝酒找別的女人,也因為藏毒,被公安局處罰。大春不允許珊珊出去工作,也不給養家的生活費。在經濟壓力下,單選擇外出打零工。后來,大春懷疑珊珊是親近別人的,雙方經常吵架,大春喝酒后經常毆打珊珊,有時還打孩子。
有一次,大春喝完酒回家后,就開始無緣無故地辱罵姍姍,當著孩子的面對她拳打腳踢,甚至用刀威脅姍姍不要報警。經醫院診斷,珊珊的左眼和頭部左側部分被挫傷。無法忍受,姍姍提出離婚,但大春拒絕離婚,并拒絕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如果離婚協議失敗,姍姍將把大春告上法庭,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夫妻一方發展要求我們離婚的,可以由有關企業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解工作或者通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及時進行有效調解;如果沒有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關系不和他們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申請人珊珊的陳述及其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珊珊遭受家庭暴力,大春有吸毒的不良嗜好。
法院判決珊珊與大春離婚,子女由珊珊撫養;大春教禁止騷擾、跟蹤和接觸姍姍及其子女;大春被禁止待在姍姍的住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五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可以提起中國離婚法律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可以再次通過提起離婚法律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普法課堂
1、如何證明分居兩年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夠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一方可以在外生活居住的證明,如房屋進行租賃合同等;
(2)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發給另一方的分居文件或雙方發送的電子郵件,證明雙方并非因感情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往往與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且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單獨采納證人證言,必須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認定分居事實;
(5)村委會或居委會可以開具的居住環境證明。
2、夫妻因工作、學習等原因長時間不在一處居住,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離”?
不屬于這里。地理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分居”的法律含義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相互不履行婚姻義務和分居而發生的婚姻關系。當然,如果夫妻生活異地情感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上的“分居”,如果有婚姻不和的證據可以證明這一點。
以上就是深圳起訴離婚律師對離婚及相關判定的實際案例與分析了。如果你想有更深入的了解,可以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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