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實行結婚登記為準,有結婚證就是夫妻,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就不是夫妻。在農村很多地方不辦理婚姻登記就生孩子,這時是否構成了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配偶的繼承方式:若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是可以認定為有婚姻關系配偶之間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繼承對方的遺產,在1994年2月1日后發生的事實婚姻,沒有補辦結婚證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不能認定有婚姻關系,配偶之間沒有繼承權,不能繼承對方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接下來就由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事實婚姻的配偶的繼承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配偶是指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另一方的姓名,丈夫以妻子為配偶,妻子以丈夫為配偶。 配偶是在婚姻基礎上形成的親屬。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繼承對方財產的權利”。只要依法與被繼承人辦理婚姻登記,即使他們不住在一起,他們之間也有合法的繼承權。 與被繼承人訂立的婚姻無效或者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解除婚姻的,法定繼承權不再享有。 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已向法院提出離婚,其中一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在法院的離婚決定生效之前死亡,另一方可以作為配偶繼承。應當注意的是,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具有解除婚姻的效力。當事人同意離婚的,已經達成離婚協議的,但在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過程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作為配偶繼承。
2、關于事實婚姻中配偶的繼承權問題。事實婚姻是沒有配偶的男女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未經登記的結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 “請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辦理結婚登記,并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書就是建立夫妻關系。如果婚姻未經登記,應重新登記,我國現在不承認事實婚姻。然而,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我國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篇(一)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前,符合結婚基本條件的男女均應視為事實婚姻。在配偶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在事實婚姻關系中享有繼承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即使一男一女滿足了婚姻的基本要求,只要沒有事后登記結婚,他們就應當受到非法同居的處罰。在配偶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權繼承遺產。
根據上述闡述表明,事實婚姻只涉及在1994年以前就生活在一起并且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此之后不存在事實婚姻。事實婚姻與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幾個方面的不同: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δ辦理或者合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且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這是事實婚姻區別于非婚兩性關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均無配偶,已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情形等。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以上就是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事實婚姻的配偶的繼承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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